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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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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纳入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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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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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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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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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分不开的。诉讼程序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救济。但是,诉讼救济的事后性救济的特点决定了诉讼程序在整个公力救济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着重从两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入手比较客观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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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或不完整、不合理,理论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制度必须有所改进,本文也正是从这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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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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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由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出现错误裁判无法避免,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再审程序的存在十分必要。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探索了其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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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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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6日、2 0 0 2年 9月 10日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增强了再审的可操作性。其中许多规定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 ,具有进步意义 ,但有些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将审判监督程序由职权监督程序改造为权利救济程序 ,并改称为再审程序 ,还应对再审程序继续进行改革并加以完善 ,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冤错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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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指导思想偏颇、启动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也日渐显露。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界定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设置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然后再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给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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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程序修改的若干问题分析——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多年关注的焦点.2007年我国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次修改仍存在不足之处.修改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应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再审程序的客体、将再审事由科学化,合理构筑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之同的关系,以建立合理的中国式再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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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的功能不应当是"纠错",也不是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应当是补充性权利救济,即对一审、二审权利保障不足之补救。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权,以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宗旨。通过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再审条件,其中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管辖错误等都不宜作为再审条件继续存在,再审条件亦应据此适度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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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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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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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