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春彦 《检察风云》2011,(16):41-41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亦称主观诚信;后者要求行为主体有良好的行为,亦称客观诚信。综合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主体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2.
诚信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只被理解为客观诚信,并被理解为仅仅是财产法上的制度.我国学界还忽略了诚信恶信问题与伦理学上的善恶问题的关联.即使在对相当于主观诚信的“善意”的研究中,我国学界也忽略了此等善意的个别性和地域性,由此忽略了主观诚信制度的保护弱者功能.本文分别就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上述认识缺陷进行了批判,并指出了中西诚信观的差异,最后提议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主观诚信在我国以善意的名目得到研究,研究文献聚焦于对善意本身的研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对善意人的研究、对善意行为的研究等几个方面。同外国相比,没有对家庭法和继承法中的善意进行研究。所以,我国的主观诚信被局限在财产法的范围内,这是需要改进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  相似文献   

5.
论诚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不仅应约束行政主体,而且也应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的非单方性和行政的高效性要求决定了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必要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适用的可能性。行政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在主观上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和善意及意思表示的真实,客观上表现为行为的真实及对行政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相对人因诚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客观诚信指的是一种外部行为,主观诚信是一种内心状态。我国应采用德国或瑞士的做法,对二者采取不同的表达,并且要么将二者都提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么都不提升为基本原则,而只作为各自领域内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诚实信用原则二题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诚信可分解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 ,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 ;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二者可以统一于一般诚信。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分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通过把规制对象从第一占有人转换到第二占有人而逐渐完成的。我国把诚信局限于客观诚信的理论存在缺陷 ,应吸收先进的研究成果再造。  相似文献   

8.
李夏旭 《法学》2021,(2):56-72
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9.
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法是维持整个私法权利体系平衡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造成各种侵权行为的泛滥,保持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开放性已是当务之急。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了侵权行为法中的诚信观念,在介绍三种诚信观——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行为法的程序特征,论证了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的合理性,提出了侵权行为法诚信原则的实现途径、制度基础以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刘维 《政治与法律》2012,(10):138-145
鳄鱼商标案和百威商标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欧盟法院适用善意共存原则的标志性案件,两案判决树立了商标注册或侵权判定标准的例外。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均有善意共存原则的明文规定和案例法历史,普通法的两大分支以及中国、欧盟关于善意共存原则构成要素的阐述均可归于"善意和使用"这两大构成。善意共存原则容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混淆,但仍受制于混淆可能性检验。善意共存原则的适用为商标使用人的商誉保护提供避风港,无论在先使用人还是在后使用人均得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11.
以商谈的视野观察,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主体言语行为之陈述真实性和表达真诚性的要求,且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应当是对法官的要求。但是从我国确立诚信原则的规范结构来看,立法者增加规定的新《民诉法》第13条第1款的主要目的是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实务中,诚信原则规范的适用有着宽广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在制度上对法官适用诚信原则规范的行为进行规制,抑制法官滥用诚信原则规范或怠于适用诚信原则规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诚信规定考察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诚信原则在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分布状况,分析诚信原则在对其有规定的6部民事单行法中的存在形态,论证在未规定这一原则的其他7部民事单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并分析主观诚信的客观化趋势。建议要么通过制定民法典统合民法中的诚信规定,要么通过整理各个民事单行法改变诚信原则设置不均衡的现状,并在术语上实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考察诚信原则在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分布状况,分析诚信原则在对其有规定的6部民事单行法中的存在形态,论证在未规定这一原则的其他7部民事单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并分析主观诚信的客观化趋势.建议要么通过制定民法典统合民法中的诚信规定,要么通过整理各个民事单行法改变诚信原则设置不均衡的现状,并在术语上实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的诚信原则,作为理念,当然"适合使用"于所有诉讼主体的所有诉讼(程序性)行为;但作为裁判依据,却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用来惩戒法院和法官。对法官失信行为的惩戒,只能适用法官法的规定另案予以处理。民事上诉和再审,不能仅以法官失信为由,直接适用诚信原则来撤销或纠正原来的裁判。民诉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必须让位于具体的程序规则或硬性规定,否则就会"躲入一般条款"。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诚信原则,是其得以实施的前提,否则就会使其处于"要么没用、要么滥用"的境地。  相似文献   

15.
英语世界中的诚信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英语世界的运作情况。在英美法系 ,主观诚信未受争议地长期存在 ,一般被理解为“不知” ,个别被理解为“确信” ;出于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强调 ,英美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设以较低的人性标准 ,不包含诚信要件。在英国 ,就诚信原则的来源有“继受说”与“本土说”之争 ,但两说存有共识 ,学者亦多主张诚信制度来自大陆法系。在美国 ,客观诚信有其制定法依据 ,通常只涉及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阶段 ;就其含义 ,有“默示条款说”、“排除者说”和“自由裁量权限制说”之争  相似文献   

16.
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国栋 《法学》2004,(6):3-10
本文从一般的诚信、合同诚信和占有诚信三个方面介绍了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 ,认为他们对该制度的近代化功不可没。其中 ,一般的诚信被分为神学上的、自然的和民事的三种 ,前者的标准最高 ,并对欧陆世俗法和英国衡平法影响重大 ;合同诚信是诚信制度实体法化的产物 ,且被普遍化。中世纪法学家还发展出“最大诚信”和“商人的诚信”概念 ,总结出客观诚信的三项行为标准 ,并最终系统化地研究了它们。由于中世纪法学家的劳动 ,占有诚信的要件和效果得到很大修改 ,诚信与恶信之间的中间状态、诚信的契约论基础等问题亦得到卓富意义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相似文献   

18.
论过失相抵制度中的被侵权人过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过失相抵制度中,被侵权人过错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对过错的性质,应当采用"未采取合理预见说";被侵权人过错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和过失,前者应与受害人故意相区别,后者建立在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私法原则之上.  相似文献   

19.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含义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是指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在民事诉讼的意义上,诚信原则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真实义务,或者说禁止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禁止以不正当的方法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  相似文献   

20.
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当事人与法官提出诚信要求,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妥当处理疑难案件,使司法功能得以最大化发挥。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之初,诉讼竞技观与工具论盛行,遮蔽了诉讼领域诚信的重要性,诚信原则立法二元分离,在裁判视域中仅重视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诚信裁量。随着民事诉讼立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需要重新解读裁判视域中诚信原则的适用。法院应遵循统一诚信裁判观,既对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诚信裁量与失信制裁,又应运用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漏洞",并且应诚信行使裁判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