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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表权性质的争议实际上源于对发表权的不同定义,纯粹意义上的发表权只具有著作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发表权的属性决定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存在的重要意义,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的论断是片面的.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权,其行使与作品的状态无关,所谓发表权一次用尽的理论不能成立.在立法上引入"作品内容的首次公开权"并以"较为紧密的人格联系"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公众"的标准,能够实现对作者权利的周全和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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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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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与发表权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发表是一种行为方式或者事实状态,而发表权是权利人是否进行发表行为及如何进行发表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将作品公之于众将构成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被侵犯,一定情况下将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其不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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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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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精神权利(moral right)是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包括署名权(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发表权(rightto publish work)和保持作品完整权(right to the integrity of work)。尽管《著作》已经颁布、施行了多年,但在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理论问题上,学术界仍存有模糊认识,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认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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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恶搞”现象引发了笔者对作品精神权利秩序价值的思考。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作品是作者劳动的结果,作者应当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总之,作品精神权利秩序价值具有正当性。精神权利的秩序价值在现实中又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秩序状态,这一秩序状态对于鼓励创作、提高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当作品精神权利所确认的秩序状态受到破坏时,法律的救济功能则会力求恢复原有秩序状态或重建新的秩序状态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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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的国家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称之为精神权,把财产权称之为经济权。人身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内容。其中作者的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整个著作权利确认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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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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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者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外,一般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称人身权和财产权),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精神权利的行为,由侵权者公开或书面向受害者表示歉意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作为被侵权者的作者本人有接受赔礼道歉的法定权利.但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继承人是否依然享有此种法定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发表权例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同时不可继承;这样将产生一个问题:作者死亡后,谁将成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的主体?笔者收集了近年来较典型的继承著作权后产生纠纷的案件,以期反映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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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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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的质疑──关于享有与行使权利的一点法理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问题的提起什么是行政许可?阅读手头几本中外有关行政法学的书,其定义虽文字上各有千秋,但几乎都一致认定它是一种“赋权”的行政行为,诸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①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许可)分为“赋予权利或权能的决定”,或“剥夺权利与权能的决定”,或“设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三类。②“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③“许可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