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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7):29-30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相似文献
2.
在1979年的《离婚法》实施前,南非法院主要根据普通法规则来确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即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在《离婚法》实施后,根据该法,南非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通常居所地为由来对涉外离婚诉讼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 相似文献
5.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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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对于作为消费者的中国公民来说由中国法院管辖无疑是最为有利的;法院地离受害人的住所地较近,语言无障碍,费用支出较为节省;不要求法院偏袒受害人一方,也不用担心法院会照顾外国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如在外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1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相似文献
10.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分别向各自所在甲、乙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向对方辖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对该案管辖发生争议,经其共同上级法院做出管辖指定,明确该案应由乙地法院管辖,甲地法院应撤销其乙地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将此案移送乙地法院审理。在甲地法...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08,(5):56-56
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两便”原则,决定每月固定两个工作日为巡回审判日,每年4月和10月为巡回审判月。以切实方便边远农村地区当事人的诉讼,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该法院规定7类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进行巡回审判:一是当事人一方为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确有困难,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案件;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三是当事人住昕地在同一区域,目交通不便的案件;四是相邻关系类、征地补偿、土地流转类等可能需要到现场勘验或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隋况的案件;五是具有典型法律宣传意义,能够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六是法院决定进行司法救助和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七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巡回审判的其他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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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陈述的矛盾。 任何案件只有一个真正的事实,民行案件也不例外。案件事实的确认依据来源于当事人陈述以及有关证据的证明,但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特别是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部分不服,认为判决不公而要求申诉。因此,在审查法院卷宗中首先应当注意到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陈述的矛盾。 相似文献
13.
一、案件移送告知制度的涵义和种类
案件移送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移送法院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案件相关关系人以及法院终结民行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而由下级法院移送至上级法院时应当告知相关关系人的制度。案件移送告知是属于程序性问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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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38-40
【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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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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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赵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晋城市泽州县辖区,本案应由泽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泽州法院处理。泽州法院在收到案卷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主要讼争的财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仍然应由城区法院管辖为宜,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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