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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旺年 《法律科学》2001,(6):116-121
从保护人权、减少羁押角度看 ,设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监视居住并非我国独有 ,有关国家的立法中也规定有此类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本质属性是限制人身自由 ,与剥夺人身自由有本质区别 ;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但不是居住房屋以内的空间 ;监视居住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不同的监视方式。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而将带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通缉列入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将通缉列为强制措施更为合理,其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3.
刘月 《法制与社会》2015,(4):251-25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而将带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通缉列入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将通缉列为强制措施更为合理,其理由有三: 一、通辑的对象本身就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我们知道,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通缉本身也正好具备了这一特征,刑诉法第  相似文献   

5.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监视居住被定性为羁押替代措施。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特征与传统的非羁押性措施格格不入。立法上指定监视居住的定位混乱一定程度上源于非羁押措施的传统理论界定不清晰。世界范围内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发展早已模糊了传统理论划分的羁押与非羁押的边界。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一项人身性强制措施进行定性,不依据该措施的法律称谓,而是审查该措施是否会造成被追诉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标准审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可以认定,指定监视居住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逮捕后的羁押措施。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定性是失当的,由此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相似文献   

6.
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时,要注意走出以下三个误区: 一、走出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就是要羁押代表的误区——限制措施有多种多样 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就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身自由要由该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强制措施有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强制隔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中的强制集中教育,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强行遣返,警察法中的留置等等,这些都是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些强制措施,是人民法  相似文献   

8.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同犯罪作斗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诉讼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剥夺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但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违法采用监视居住措施,可能使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的羁押措施,并为刑讯逼供的实施提供便利。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于监视居住决定与执行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与刑事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应该及时加以完善。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全部是针对自然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与原刑法的规定是相适应的。修改后的刑法在犯罪主体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那就是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能体现实体法这一重大变化,致使在侦查、起诉、…  相似文献   

11.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实施这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只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可以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对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适用对象,即第sl条规定的两种人犯:1.犯罪嫌…  相似文献   

12.
汪云波 《人民检察》2012,(11):62-64
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评析(一)适用条件逐步完善,但不明确的情形仍然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混为一谈,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相似文献   

13.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周国均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公安司法实践表明,这五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的形势要求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强制措施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从强制措施的性质看,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对待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强制措施具有四个待点:一是对象的特定性。认为刑事强制措施是对人的行为,对物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性的诉讼行为如扣押、冻结等不属于强制…  相似文献   

16.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17.
论监视居住     
论监视居住曾芳文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案件情况,都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要充分发挥监视居住措施的最...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司法实践中,妨碍刑事诉讼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其他人妨碍刑事诉讼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对妨碍刑事诉讼的其他人不能适用。为了切实保  相似文献   

19.
刑事侦查中物的强制措施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所谓"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5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我国将5种强制措施单列一章,将其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局限在对公民的人身权方面,而对物的强制性措  相似文献   

20.
收容审查应尽快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不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首先,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弊病较大。第一,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于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收容审查仅有国务院的原则规定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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