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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格与人格权的逻辑联系:有"法律人格"之法人有无人格权传统人格权的概念、定义及制度设计,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在中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以及当下人格权法酝酿之时,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法人享有哪些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是存有争议的问题。对于法人人格权问题的探讨,须从"法人格"着手,即是将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作为精神利益的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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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法人是否也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却是争论已久。本文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比较当下学界对法人人格权立法所持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法应保护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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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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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上独立成编的理论全面套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对人格权进行了理论阐述,但产生了诸多理论漏洞.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现象而非一种自然的社会客观存在,基于人格而产生的"人格关系",应属法律关系,不可能由法律予以调整.而"一般人格权",非为对既存的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抽象,其创设目的亦非为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创设提供基础和依据,二者为互不包容、互不隶属的权利类型.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非如有关理论所言"具有支配性质",人格权仅具有消极保障权能,并不具备民事权利的特性,不适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得失变动、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以及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则.有关理论无视法人人格权的单纯财产属性,强行将之与自然人人格权在性质上视为同一,但无法解释法人何以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法解释法人之所谓"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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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其实是一种商誉权.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名誉权.法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关.法人人格权的财产性是这些权利的外在表象,人格权是这些权利的本质属性.只有确立法人人格权类型,权利的财产性内容才能得到周到保护.以自然人人格权来建构或者批判法人人格权具有方法论上的不足.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内均具有自己的人格权.确立法人人格权法体系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保障,也是我国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应以经营自由、经营平等与经营安全为中心,确立法人的一般人格杈.同时规定名称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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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自然人的人格权为视角,以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学界对于是否应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置人格权一章的各类看法,并对其争议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通过对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进行重新定义的方式,将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权益理解作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的稳定状态所享有的排除不法侵害的权利,便能够化解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法理与立法技术上存在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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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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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 ,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 ,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 ,并非由民法赋予。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私权化 ,系由民法形式逻辑结构需要以及团体人格的塑造等原因引起 ,反映了一种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观念。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一般人格权的创制 ,导致私权化的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团体人格是对自然人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 ,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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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3-50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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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讨论中 ,关于人格权法的位置安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及参照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 ,民事主体制度 (人法 )和侵权行为法不能承担规定人格权的重担。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角度而言 ,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以此为基础 ,本文提出了人格权法编大致的内容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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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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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变迁,分别以土地再分配和土地权利有效实现为阶段性目标,形成了公私并存的土地所有权体系,以土地租赁为主、限制物权为辅的土地利用制度格局和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土地权利规范调整模式。当前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现代化驱动下,对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法律调整彻底回归到私法框架中来,遵循物权逻辑改造土地权利体系,强化土地权利稳定性,扩充土地限制物权类型,增加公民、法人利用土地的机会成为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再发展的主旨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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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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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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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精神和物质的双重需求,但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但体例上仍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人格利益来对待。实际上,通过对生活安宁权的理论界定,生活安宁权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