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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7刑法中刑法的任务立法上具有三个方面显著的特点,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当前确立刑法的任务应该树立预防犯罪的理念、明确用非刑罚方法与犯罪作斗争的思想、彰显出个体权利本位的意识;刑法的任务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其立法内容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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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人们正在以崭新的观念来看待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的功与过、是与非、轻与重,传统的观念要经受现实的检验,在办案中需逐步实现从产品经济法律观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当前,要注意分清以下六个方面的思想界限。一、成份论与唯成份论我国刑法是一部很好的刑法。但是,它毕竟颁布在八年以前,根据当时的主导思想,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全主义经济。我们通常把经济犯罪形象地比喻为挖社会主义墙脚。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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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4):98-110
刑法学体系本来应是刑法概念的逻辑展开,刑法的概念本来应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但中外刑法学界对刑法的概念都不太重视,研究都不够深入,导致刑法理论出现诸多困惑,刑法实践出现诸多分歧。通过比较研究,刑法实质上就是国家以刑罚为手段,用以调整全体公民人权与公民个人人权之关系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刑法的概念作上述解读,不但可以从本质上回答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为什么这些行为不由其他部门法调整而由刑法调整等问题,划清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实质边界,证明刑法的独立性,而且可以使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本质、刑罚的目的、刑罚的根据、刑法的任务等历史难题迎刃而解,使刑法学基本理论形成一个本质上相同、逻辑上相通、结构上相连的一以贯之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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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的体系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质刑法以理性主义为思考方法,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为哲学基础,主张形式与实质二分的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刑法主张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是开放的实质评价类型,违法性本质是考虑利益衡量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规范责任论且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和期待可能;主张客观实质的共犯理论,并从客观主义视角运用实质分析方法回应或处理诸如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本质、共犯与正犯的区分等众多具体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贯穿在实质刑法体系化构建之始终,其重要性彰显无遗。体系化视野下的实质刑法观是刑法知识教义学化的体现,它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建设性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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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关系为什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答孙国华教授和管仁林博士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法和法律的本源和本体上论述法(社会自在的法权关系)与法律(制定法)的区别,指出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客观社会存在。法权关系(客观法)是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中的法律(主观法)之间的中介。经济关系、法(法权关系)与法律这三者之间,是本质内容、本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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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关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正在为修改刑法作准备工作,刑法界也正逐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对我国刑法分则如何完善的问题略加探讨,提出如下建议: (一)具体犯罪条文应标明罪名 过去,立法思想上认为,刑法分则立法仅需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即可,罪名的确定可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因而,现行刑法典分则和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中,均未标明罪名。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标明罪名。从理论上分析,罪状是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表述,而罪名则是对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统一刑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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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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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阶段,和谐社会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传统刑法是基于对人性本质、刑罚功能和人对刑罚的心理感受的认识而产生的刑罚功能的夸大及刑法暴力性的崇尚,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根深蒂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障碍。法律职业者应转变旧的刑法观念,摈弃刑法万能主义,树立刑法有限观点;反对重刑主义,主张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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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论述可谓连篇累牍,但期待可能性的本质是什么却未见有人予以深究。然而,期待可能性的本质问题是有关期待可能性的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基点或起点。正确解答期待可能性的本质还有助于促进刑法实践。在期待可能性征表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下,期待可能性将先后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发挥其作为“指标”的作用,从而将从正义和功利两个方面促进刑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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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权(刑罚权)内在地划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阶段,与这两个阶段相适应,犯罪概念应分化为立法(理论、实质)概念和司法(注释、形式)概念,二者各有不同的功能;刑事司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形式概念能够满足司法技术性(定罪)的要求,刑法理论和刑法典都应接受形式概念。概念应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形式概念并非形式的,也应反映犯罪在司法阶段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具有层次性。还应存在一个犯罪的综合概念,综合概念具有以实质合理性为基础的司法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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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法权思想是人类思想的精华代表。作为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法权思想包含自然法、国际法和万民法内容,为17世纪之后世界秩序的构建制定了法律框架。格老秀斯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和《海洋自由论》即已凸显了法律的人本化因素。本文通过探讨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理论,分析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所表现的人道主义、正义、自由、道德和普世主义等人本化因素的内容,为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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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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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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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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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这就是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这一规定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独创性的特点和社会主义的本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