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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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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来法治的命运如何?现代法治深陷智能科技带来的未有之大变局。历史上法治曾面临多种危机,但智能科技将导致更为深刻的尊严危机——从根本上法治是否可能丧失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能力?如果智能科技导致法治与人的尊严脱钩,我们是否还需要法治?我们是否还能守护人的尊严?不论是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还是个人自我发展的责任原则,个人尊严都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现代法律以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语法”,通过法治这套“算法”,实现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承诺。但是,一方面,权利可能被智能科技“架空”,无法成为个人内在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智能科技可能使人陷入自主性危机,难以成为法律上期许的自由意志主体。智能科技的降临促使我们反思现代社会过度强调的以智性为单向度的个人尊严观,探索一种超越法律文明秩序的多维度文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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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Rule of Law)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政治理想之一,但它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法治的吸引力和法治的概念问题应当同步解决,因此必须仔细考虑"法律的价值为何"的问题。由于价值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因此强调法治的吸引力,必须将法治与内在价值的概念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内在价值可以被划分为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并且后一种内在价值才是法治的基础,因此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主张必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5.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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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 《新法规月刊》2016,(6):124-13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相似文献   

8.
胡弘松 《法制与社会》2013,(35):291-292
人的尊严从中国古代开始就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社会的稳定和谐可以为人的尊严提供相对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而经济的进步可以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人的尊严也要有健全并完善的政治环境作保障。法治是保证人的尊严并不仅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抵制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以人的尊严为框架的法治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人的尊严在法律上的意义看似简单,实则有其丰富的内涵,其法律上的概念难以定义。在生活实践过程中也难以把握和运用。近年来,人的尊严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法律上人的尊严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底层,更是评价法律的执行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和核心,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并尊重人的尊严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把人的尊严非常细致到生活工作中,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应用,才能确保人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法治的尴尬     
法治在理论上并且在其自身的参照系内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在实践中至今为止也没有一国彻底实现法治理想。本文分四部分论证:第一部分,法治简史,通过梳理几位着名学者对法治的理解,得出法治的一些普适性原则;第二部分,法治的内在矛盾,从第一部分得出的法治的一些普适性原则出发,论证法治本身固有的、只可调和却难以克服的四对矛盾;第三部分,试图超越,本部分主要对两种比较典型的试图解决法治矛盾的方案进行点评,并认为法治的理想难以实现;第四部分,无言结局,无言并不是不说,任何试图超越或整合法治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最终都是没有理想结局的。虽然不能克服法治的内在冲突,但我们不能就此采取虚无主义的方式,彻底放弃法治。毕竟迄今为止,法治仍是治理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走一条申庸的道路,借助实用主义的法杖,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两极之间行走,这样可能会得到最佳的法律秩序,而且能最接近法治理想。  相似文献   

10.
马岭 《河北法学》2012,(1):20-21,22,23,24,25,26
国家权力也有尊严,但不能高于人的尊严,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严基础之上。侵犯人的尊严有私人间的个体侵犯、当权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数人的侵犯等等。国家权力直接侵犯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往往危害更大,而最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多发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之时。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意味着国家权力不仅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还有保障人的尊严之义务。  相似文献   

11.
王艳敏 《法制与社会》2014,(16):228-229
人的尊严在现代社会中被尊重,并提出人权主义,就说明了文明的进步明显之处,就是对人的尊重,所以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被进一步的概括和实践,所以人权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重,在现代法律上人的尊严被保护和隐私是对一个人形象上最有利的保障,能够促使人在当代生活中能够有尊严的活着就是法律对人的尊严重视,并且法律的出现表明一个民族的进步,拥有一部专门的对于人的尊严保护,而特地定制的法律针对于保护人的尊严,才是对此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壮大的关注,也是整个国家民族进步和竞争的依据,所以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主要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杨熠 《河北法学》2012,(1):34-35,36,37,38,39
"人的尊严"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的、被当代法律制度引入的哲学观点,探讨"人的尊严"的源与流,通过对中西思想家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述来考查它的产生、发展的流变历程。  相似文献   

13.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在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施的路径上,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来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存立的根基。  相似文献   

14.
法治价值论     
尹力 《河北法学》2004,22(4):6-8
法治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理念应该是具有一般性的,即排除人治的专断、维护个人自由权利、政府依法行事而且其本身受到法律规范以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承担。由此,法治的实体价值就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是指向法律本身,是从法律的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则、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等。法治的两种价值在取向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但是两者在法治这个统一体中又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法治应是实体与形式的统一,是人类法律、社会实践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15.
实质法治论是中国学界盛行的主流观点。由于缺乏理论上的自洽性和清晰性,它受到形式法治论者的深刻批评。对实质法治进行理论辩护是完全可能的。要在理论上认真对待实质法治,就必须回应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两个典型批评:一是对实质法治论的“冗余论”批评,二是实质法治论的“反法治悖论”。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批评,既是出于对实质法治概念的简单化理解乃至误解,也是因为实质法治欠缺足够的理论建构。关于实质法治的理论建构,一方面我们要真正理解实质法治概念中实质价值和形式条件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实质法治也需要一种关于实质价值之分类和筛选的资格理论,因为并非所有的价值都应进入实质法治概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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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性恋者权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促使人们关注同性恋者权利面临的各种问题.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曲折历程对现代人权文化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从人的尊严、宽容的哲学与宪法视角,尊重和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与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价值,并结合中国国情做出合理的政策与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8.
傲慢与权利:法律如何处理人的尊严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正印 《河北法学》2012,(1):27-28,29,30,31,32,33
近期通过网络引起社会轰动的诸案件,其关键皆在于尊严冲突。尊严冲突是导致几乎所有纠纷的基本原因。法律处理尊严冲突时存在两个基本标准:普遍的可接受性和双方的可接受性,调解机制在维护双方尊严上有利有弊。法律处理尊严冲突的有效性条件在于存在社会共通价值并在个案中具备灵活性。网络媒体的兴起加剧了处理冲突的难度,也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相似文献   

19.
人的现代化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人的现代化与法治应协调统一地发展.人的现代化与法治互为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离开了人的现代化就谈不上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而没有法治社会各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的现代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相似文献   

20.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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