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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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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忠实”和“勤勉”义务至少包含两项内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2.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2):42-53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5.
傅穹 《中国法学》2022,(6):197-218
作为提升公司长期价值的公司利益,保障着公司多方参与者的整体利益实现,是平衡公司各主体利益冲突的价值工具。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董事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获益。董事角色“机构说”最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董事之间相互监督不意味着承担横向义务。董事勤勉义务改革应凸显理性人假定的差异化标准,矫正董事催缴连带责任的不当扩张,填补授权资本制下董事公平对待义务的缺失,增加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允许章程豁免或适度限缩勤勉责任。董事忠实义务改革应从严格的禁止模式转向缓和的利益冲突平衡模式,完善自我交易、公司机会、同业竞争与高管薪酬的规则,提供违反忠实义务的多元化救济路径。公司利益范式不仅提供了董事义务改革的全新解释框架,而且重塑了面向本土商事特质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7.
郑丽英 《法制与经济》2009,(14):18-19,21
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就董事忠实义务究竟包含哪些义务类型,每一类义务的内容和规制,迄今尚有争议。董事的忠实义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其内容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忠实义务严格禁止的行为类型;而第二类情况下,忠实义务内容表现为限制和规制。  相似文献   

8.
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董事责任承担问题,影响董事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现行《公司法》虽在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解释,也没有列举,在实践中缺乏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也不利于现代公司的治理与发展。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判例入手,同时借鉴商业判断规则,从而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总结出一种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9.
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2.
杨会 《人民司法》2012,(17):70-72
一、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其中第4款规定了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未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有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关于该款前段董事①的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公司增资时,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相似文献   

1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实质系一种商事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主观过错,其次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对于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认定及免除,可参考适用商业判断原则,考察董事行为是否系获得足够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是否基于公司最佳利益,及所涉交易的利害关系及独立性等因素。  相似文献   

14.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多个条文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当公司董事因失职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失职董事是否应直接向其承担责任呢 ?  一、现有立法及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于该条,有人认为其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16.
廉秋子 《法制与社会》2010,(21):70-70,75
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董事在公司中承担着管理的重任,董事应当对公司忠实、诚信、谨慎的办理公司事务,不得做出损害公司的行为。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忠实于公司,在董事利益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形下,应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牺牲公司利益满足自己利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学者们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给予的关注明显多于勤勉义务,而又多认为勤勉义务即等于注意义务。本文并不赞成此种观点,其实,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应是两种制度设计,有其自己的价值理念,在内容方面也区别于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9.
王军 《北方法学》2011,5(4):24-39
对14个省、直辖市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的137件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纠纷案件判决的统计显示:当前绝大多数涉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忠实义务为焦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大量案件的争议事项超出了法律列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禁止行为,法院经常援用概括性条款作出判决。法院在审判中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多数判决倾向于形式化审查和机械解释,法院尽量避免脱离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少数判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法条进行创新解释。审判实践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和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中作为概括条款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相似文献   

20.
王志诚 《北方法学》2017,11(4):96-108
《民法总则》第85条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或章程作出决议被法院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第170条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工作任务人员的行为后果进行规定,但对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进行系统整理,仍存在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内容违反法令、决议不成立以及执行人员职务范围外事项所为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时无法通过解释得出合理答案的法律漏洞。通过整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和学界对公司法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的梳理,并对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和无权代理说等不同见解的法理基础和源由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利益衡量说。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的规范目的、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等因素,来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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