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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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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账簿(books)查阅权起源于美国,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毕竟不是原始的帐簿文书,股东仅凭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董事和其他经营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当,因而帐簿查阅权的确立显得十分必要。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34条,在吸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填补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已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帐薄查阅权。它对于股东在财务会计报告之外,获取更多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信息,从而更好地行使股权,意义重大。但由于帐簿中包含有商业秘密的信息,所以也会增加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关对策,以实现股东帐薄查阅权下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相似文献   

3.
陈开梓 《行政与法》2007,(11):115-118
新《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对于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的对象范围、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客观要件、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具体司法救济程序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文章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就实践中如何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提出了具体依据及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4.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保障,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仍存在不足。本文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从查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查阅权的客体等方面进行剖析,对增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可操作性提供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5.
股东查阅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还是十分粗陋。国外股东查阅权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还在继续。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立法,剖析查阅权的主体、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查阅权的客体及查阅权的限制等,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质询权构成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体系,其中,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非常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目的、主体、时间等方面探讨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和限制。  相似文献   

7.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就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而言,行使查阅权须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应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因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应以引入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为主,即建立公司检查人制度。既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又对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予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具体制度,以限制与保障股东查阅权。  相似文献   

8.
潘超 《法制与社会》2012,(10):85-8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立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股东查阅权制度仍存在一些疏失,使查阅权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有鉴于此,立法者应当综合考量我国国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以及国外的先进立法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对查阅权的管辖法院和责任体系予以明确,并且引入调查令的非诉讼救济方式,更好地保障股东查阅权。  相似文献   

9.
袁楠 《人民司法》2013,(10):52-54,1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查阅,股东查阅权依附于股东身份,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股东不具有相应的财会知识,即使行使查阅权也难于享有知情权,所以,从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是一项新生的股东权利,该权利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账簿查阅权的权利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本文从查阅权的主体、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查阅正当目的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诉讼程序设计等方面对账簿查阅权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始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很大部分是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因此,股东间诉讼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2.
股东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力体系申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中国《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律实践申如何有效维护股东知情权,以及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了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在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反对股东可以在选择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后退出公司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有必要对我国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演进过程以及相关实体法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15.
张凝 《北方法学》2011,5(5):66-71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6.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阳东辉 《时代法学》2003,1(1):45-49
赋予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修正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未作任何规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该制度,严格其适用条件,规范其收购请求程序,并采取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来准确评估被收购股份的公正价值,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汪青松 《政法论丛》2011,(4):104-109
关于股份公司本质特征的"资合性"归纳隐含着对股份公司股东的"同质化"假定,即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人性同质、利益同质的共同特征,可以被简单化为抽象无差异资本的载体。但是,个体间的投资偏好差异的客观存在足以证明了股东的"异质性",以此为视角,可以将股份公司股东简单类别化为单纯型股东与多元化股东、短线型股东与长线型股东、投机型股东与投资型股东、营利型股东与公益型股东。  相似文献   

19.
股东查阅权作为一种工具性、救济性权利,其行使规则蕴含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但立法过于原则化使得这一尺度趋于模糊。意在增强查阅权行使的可操作性、可救济性而制订的司法解释,关于诸环节的具体规范不全然是技术性的,而是包含了若干价值判断和对于当前司法救济现实需求的判断。为此,须在肯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价值选择和基本法理框架的范围内作出正确的司法政策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关股东查阅权行使与救济的诸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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