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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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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2.
治安承包自其产生以来,已经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治安承包的合法性问题却一直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解决其合法性问题,使治安承包获得合法性地位便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在认识治安承包及其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我国治安承包的现状,最后提出解决我国治安承包合法性困境的办法。  相似文献   

3.
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产生、定位关系密切,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往往被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划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法学家看来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也是明确的。"作为民法的上位概念的私法与作为行政法上位概念的公法之间,正在经历着被称为"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对此现象,不同学者从各自的角度给予了各自现代化意义的解读,本文试从关系角度,结合相关观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4.
公、私法的分类是成文法国家对法律规则的基本分类。这种划分在西方国家是从罗马开始起源的,中世纪遇到了瓶颈,但现代又蓬勃发展起来,随着社会变迁,公私法的划分又有了一系列的变革。二十世纪以来,公私法的二分传统出现了一些变化。公、私法的区分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和形式要求。这对我们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保护私权利,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而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意义实际上在于区分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从法律形式方面进行分类,但由于形式要素的多样化,公法和私法不是一对承担演绎功能的概念。在实定法的意义之外,公法和私法还承载了个人自由和法治的理念。经济法学者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唯有十分严格且仅在实定法意义上才有理解的可能,但这样也就大大降低了各个概念应当具有的解释效果。  相似文献   

6.
公私法相互渗透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主要表现为私法渗入公法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具体,而且日益有序。二者关系的相对性是私法能够渗入公法的逻辑前提,但并不等于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为一体。当今社会机制之下也许二者不一定泾渭分明,但至少还是有界限的,应当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它们的区分是客观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私法渗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渗入公法也应当是有边界的。为此,目前情形下,必须强调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即私法对公法的渗入是非整体性的、非体系化的,可以表现为个别理念、个别原则、个别环节等的渗入。  相似文献   

7.
公法法治论——公、私法定位的反思   总被引:14,自引:2,他引:14  
本文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为突破口 ,通过反思私法优位论之是非 ,提出法治社会应当树立公法优位的观点 ,因为公法与法治的理念与构造完全吻合 ,反映了立法法治和司法法治的需要 ,能够对权力与权利之间以及权力内部的关系加以最合理的定位 ,有助于培育社会主体的法治信念  相似文献   

8.
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上划分公法与私法有着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但其真正目的仅在于法律研究的便利和安全,而不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随意干涉。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公法优位的观点与私法优位的观点皆不足取,而现代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也并未使二者的划分失去意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与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轨道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私法在我国应当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在探讨制定公法性民事规范的合理事由时,必须要证明某些价值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长久以来,关于公私区分的争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对于公私区分本身持怀疑态度;另一类则是在接受这一理论的前提下,对区分标准和区分实益的争论。本文的论证内容,依后者展开。关于前者,正如梅里曼所言:"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界限依然比较清楚,大量的具体问题和当事人的利益仍然可以毫不费力地归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中去。"本文将着重探讨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的制度生成有着明显的私法属性,但是过于强调私法属性则可能忽略私法的限度以及公法对公司法制度演进的影响。现代公司法的制度演进着眼于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以及解决公司行为外部性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公法规制政策的影响下,传统的私法效率价值需要与社会整体收益进行平衡。事实上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政府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往往受到政府规制政策的影响,而跨国公司也会积极通过门厅艺术争取有利的公法政策,这些都成为当代公司法演进的现实图景。  相似文献   

11.
张东华  潘志瀛 《河北法学》2005,23(4):152-156
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受制于公私法的划分,而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制于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不仅要加强公法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而且也应当培养公法制度的独立品格。具体事务是纳入公法还是私法加以调整,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加以确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也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和自身的独立品质而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3.
2017年夏天以来美国在中美贸易之间频频制造摩擦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企业行为发起挑战,其表象是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背后私人企业是始作俑者;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实质是私法行为公法化现象及其理论。历史地看,私法行为公法化自近代国际贸易出现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美国政府将其表达的更为直接而已。私法行为公法化意指私人将蕴含营利性的动机、目的等意志的行为通过特定形式变成国家意志的行为或过程,它影响或干预国际贸易,以实现其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通过它,私人部门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体现为国际贸易的国内与国际法律规范,进而对后进的国家之国际贸易产生制约。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参与也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陈军 《政法学刊》2010,27(3):97-102
现代行政国家行政任务不断增加,行政机关为完成行政任务,不得不同私人部门合作,公私合作兴起。公私合作行为是弥补公私合作背景下传统行政行为形式的不足而孕育产生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契约和私法上的契约。通过“治安承包”这种典型的公私合作行为形式的行政法实证分析,以期达到考察公私合作行为的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15.
钟瑞栋 《法律科学》2009,27(2):69-81
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相似文献   

16.
17.
牟波  李正华 《律师世界》2002,(11):46-47
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例。A村、B村是相邻的自然村,A村张某价值6800元的数码相机被盗,后张某发现被盗的数码相机在王某家中。于是张某趁王某不备,将数码相机拿回家里。后二人发生冲突。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我们从法理角度来分析,透视该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有关法律问题。一、刑法上,行为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且构成何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精神及相关规定,认定犯罪应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考虑和认识。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该案例中,行为人张某在主观方面具有乘人…  相似文献   

18.
19.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国内很多权威的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这是不符合当代英美法事实的,因为当下它们也存在这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其实可以从三个层次的标准来判断,而且可以把判断标准分为强标准、弱标准。如果同时存在公法元素与私法元素则不宜像德国一样全部定性为公法而宜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矛盾的性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传统市场供给机制也不同于政府直接供给机制,其中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之间三维关系的公法、私法性质并不明显,应根据三个层次标准系统甄别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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