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是指《刑法》第385条、第387条以及第388条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两个方面,因此,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概称为利益要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作出限制性  相似文献   

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3.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积禄 《法律科学》2005,23(1):75-82
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 ,而是指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财产保险利益以可能损害为量化标准 ,人身保险利益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环境问题的症结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法所要保护的是环境利益,它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5.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6.
曾皓 《法学》2022,(1):50-65
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以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合理内涵为前提条件,以在立法中列举评判儿童最大利益的各项要素为重要内容,以建立程序性机制为重要保障。我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还存在弱化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地位、评估儿童最大利益的考量因素过少、缺乏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等不足。我国应当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凸显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标准与确定机制,制定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程序性机制。  相似文献   

7.
杨巍 《法学》2012,(4):147-155
死者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类利益的保护期限不同。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该利益保护期限为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死者人格之财产利益系其生前人格权之财产权能的转化,对商品化利用程度较高的死者肖像、姓名等财产利益,可类推适用《著作权法》以死者死后50年为其保护期限;对商品化利用程度不高的其他人格利益,可由法院依据社会现实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8.
杨炼 《时代法学》2010,8(4):27-32
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9.
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其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强 《行政与法》2001,(1):59-61
本文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和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且是客观要件,对其应作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国家利益是现代国际关系的核心。邓小平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明确提出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准则。他把国家利益科学划分为以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为首位、以国家经济利益为核心、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别三个层次。邓小平的国家利益观既体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利益观的现状,也反映出新时期我国的利益需求,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2.
蓝静 《法制与社会》2013,(36):21-23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做法,对机会利益是否能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14.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民由利益高度一致的整体分化为利益不同的多个阶层,导致了利益的分化、表达的不同偏好和效果差异。与农民利益表达有关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合法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代言组织缺失。农民利益表达法律机制的已有研究成果大多以农民利益同质性为预设前提,忽视了农民分化的影响。今后应当重点关注农民利益表达的法治机制,培育代言组织,分类建立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又适合不同阶层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6.
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公司法已突破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的传统观念 ,把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纳入其规制范围。为实现公司的平稳和持续发展 ,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在经营决策、风险承担、公司收购等方面 ,完善协调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7.
张秋华  顾佳 《行政与法》2010,(6):118-121
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由于不同的目的、精神与价值取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保护不同的利益层次与结构。民商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旗帜鲜明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关怀,要求它必须在个人、国家、社会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与调整。  相似文献   

18.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明 《法学家》2014,(1):79-90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9.
李成林  张佳鑫 《行政与法》2010,(12):122-125
民事执行困境在深层次上是执行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民事执行中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利益、协助执行人的利益、法院的利益、地方利益等。本文在充分分析这些利益的基础上,探讨了为协助执行人的利益提供制度表达、建立诚信档案、吸纳社会主体辅助执行等利益协调机制。期望以此应对执行困境,进而提高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20.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