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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确立的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其适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英美化的预审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意大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合理因素,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合理因素,因而在防止追诉权滥用、确保法官中立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应借鉴意大利的经验,构建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同时应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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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知识的传播和接纳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有着较严格要求的领域,文字所具有的记录性、形象性、稳定性和可传递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内部文法特有的叙事功能,使得文字材料运用的优势得以凸显.人们得以较为便利、经济、完整、准确和有效地接受和读取文字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以文字为载体所体现的刑事卷证内外特征,决定了卷证实际运用中特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官对卷证有着一种自然的信赖.然而,文字固有的缺陷以及卷证制作和使用的不当,加之卷证自身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卷证的运用对公正审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针对卷证自身及运用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卷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的确立加以消解.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证据移送制度的认识及改革,不仅是诉讼法学领域的问题,还必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文化及证据移送制度之运作实践。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决定我们不适合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应该立足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移送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大体可归纳为辩护人系司法机关、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和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三种类型。我国对辩护律师法庭地位认识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从司法机关理论到当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论的转变过程。综合考虑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及定位、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传统及未来的改革走向等因素,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地位宜建立在限制的司法机关之理论基础上。 相似文献
5.
德国发达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衡。相比较而言,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不充足,保障性不强,造成了控辩失衡的局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矫正控辩失衡,达到控辩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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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属性问题在我国证据学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理论。把证据的属性界定清楚是我们研究证据学领域中其它问题的基石。本文就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展开分析,进而研究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规则的价值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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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实践中,这已经危及到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由此,有观点认为应改独立辩护观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但是,鉴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与公益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实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律师辩护中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律师辩护应遵循相对独立的辩护观,明确独立辩护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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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自辩护方的证据,需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共同改进. 相似文献
9.
证据是蕴涵了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证据分为两类,即人证和物证。证据是证据形式和证据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是稳定的。可以作为识别标志:证据的内容是变化的。不宜作为识别的标志.故证据种类应以证据形式来划分。经过法庭审查采信的案件信息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大部分物证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提炼出证据中的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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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电子证据的风靡盛行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从法律上来确定了电子证据合法的证据地位。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图像电子证据,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呢?是如何来体现其证据价值的呢?当然,我们必须要从其证明规则、证明过程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来进行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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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是我国辩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域外处理辩护冲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两种模式分别有其形成的内在机理和运行逻辑,且各有利弊。我国辩护冲突的解决应当借鉴“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之所长,实现从“绝对独立”向“相对独立”的转型,并通过“辩护协商”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辩护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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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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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方阅卷范围的规定引发了关于控方是否有义务将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提交给辩方问题的讨论。鉴于控方在证据获取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从维持控辩平等、实现有效辩护、维系检察官客观义务、探求实体真实的角度出发,由辩方掌握全面阅卷权有其理论正当性,而不同法系国家中辩方从控方获取有利于被告人信息的比较法考察也印证了这一判断,目前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障辩方这一阅卷权的实现,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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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审判中量刑之轻重不仅直接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法律的统一。在当前因刑法法定刑规定幅度较大而致实践中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下,赋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对促进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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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亦日趋严重。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更加复杂多变、网络诈骗犯罪的取证更加困难。面对诸多严峻的取证难的现状,在分析其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的办法和建议,以期突破网络诈骗案件取证的难题,从而有效地遏制网络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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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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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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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