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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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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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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江西政报》2006,(4):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尊严,保证国徽制作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指定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最高人民法院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制造厂、安徽省岳西县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辽宁省沈阳市贝雕厂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95号文关于国激国家标准的规定制作,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三、…  相似文献   

6.
乌鲁木齐县政府、县法院和七道湾乡政府的楼上悬挂的国徽,都是八十厘米的,比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国徽还大二十厘米。这是不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中央级);(二)八十厘米(省、直辖市级);(三)六十厘米(县级)  相似文献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  相似文献   

8.
正黔府办函[2016]2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的尊严,加强国徽的悬挂、制作和国徽图案的使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徽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  相似文献   

9.
据反映,江苏省吴江县红星玻璃钢厂一九八三年元月向各地发函称:本厂采用玻璃钢材料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自去年生产直径为六十七公分的国徽以来,已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数百个单位订货。还根据一些单位的需要,试生产了直径一米的国徽,欢迎订购等等。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国徽的制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前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都曾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统一制发,并对悬挂国徽的机关和各级政府悬挂的国徽尺寸作了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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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元月20日)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 1月16日)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5号 2月8日)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国办函[2006]12号 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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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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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现行国徽使用  相似文献   

1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务院法制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通过,现提请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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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9月18日9月18日上午,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备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今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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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我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决定如下: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原澳门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机构中反映葡萄牙管治的徽记、印章、旗帜不再使用。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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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国家标准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而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使用、管理和制作暂行办法的制订和颁布,是中国政府在澳门实践“一国两制”、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具体措施之一,受到澳门各界的拥护和支持。澳门基本法中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区区旗区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王璟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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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2月24 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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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首批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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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1 999] 2 5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1 993〕 2 1号 ) ,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 ,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二、国务院的印章 ,直径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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