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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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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贿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还存在着争议,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出发,对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行贿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分类及因果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2.
行贿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还存在着争议,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出发,对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行贿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分类及因果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认为是非法利益;第二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第三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类认为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上要求的利益①。从此四类观点分析,非法利益是公认的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分歧在于“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确定的利益”、“违背职务要求的利益”,这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分类。笔者以为利益无论如何分类,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并且刑法是通过评价人的行为即取得利益的方式手段来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加以评价。笔者从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上将利益分为如下三类,便于从刑法的角度讨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盆。  相似文献   

4.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克 《天津检察》2006,(4):26-27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5.
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受贿犯罪比较重视,但对于行贿犯罪的理论研究却不够广泛、深入。鉴此,本文试就行贿罪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行贿罪的犯罪客体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贿罪的犯罪客体与受  相似文献   

6.
徐强 《行政与法》2009,(10):126-128,F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罪较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为轻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与单位行贿罪一致,将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为行贿罪十倍。在检察工作中.为更合理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刑罚维护正义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如对单位行贿罪仍为轻罪.应使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单位行贿罪为低.使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接近行贿罪。犯罪圈相对扩大.是在刑法更关注人权保障的大趋势中,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措施。设定“法网恢恢”、“围而不取”、“择重而取”、“取而不厉”的刑事司法解释和执法格局。有利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对单位行贿罪(包括由其引发的单位受贿罪)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论行贿犯罪行为张天虹研究行贿犯罪的行为特征,对于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和处罚行贿犯罪,以及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一、行贿犯罪行为的特征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贿犯罪行为一般均具有如下特征:1.主动性。即行贿人总...  相似文献   

8.
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9.
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行贿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来研究行贿罪.首先,介绍了国外、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关于刑事政策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对行贿罪刑事政策作狭义理解.其次,回顾了我国建国后实行的行贿罪刑事政策,将其总结为"厉而不严",并对该政策进行了检讨.再次,从行贿与受贿对合性和司法实践需要两个角度论述了重构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的理由,提出应实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并提出了从立法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扩大贿赂范围以及完善行贿罪刑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3.
1.根据贿赂内容的不同分为狭义的行贿罪和广义的行贿罪。狭义的行贿罪是指以财物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这种贿赂都可以折算金钱,也能以货币为单位计算贿赂的数额。广义的行贿罪是指以包括财物和不正当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如安排工作、安排住房、性交、农转非、晋升、出国、免除债务、设定债权等。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一般可以直接用金钱  相似文献   

14.
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15.
如何用修订后刑法认定行贿犯罪董晓峰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在分则中对行贿罪参加了多个法条,补充多种行贿罪名,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这对于从法律上堵住贿赂犯罪的贿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当前行贿的特点问题及用修订后刑法认定行贿...  相似文献   

16.
董桂文 《法学》2013,(1):152-160
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相似文献   

17.
一、如何理解一般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实践中,通常把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称为“一般行贿罪”,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则称为“经济行贿罪”。从《刑法》条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般行贿罪构成的必备  相似文献   

18.
论行贿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探讨了行贿罪理论和实践中的两个疑难问题。关于行贿罪的定义,指出对行贿罪下定义的关键是对行贿罪客体的准确认识,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禁止财物交易性,行贿罪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廉政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可分为实体不正当利益和程序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9.
行贿罪的目的是什么,翻开刑法教科书,就会发现都把行贿罪的目的归结为“谋取私利”。行贿罪的目的到底是不是谋取私利,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此进行研究很有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行贿罪的目的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谋取私利只是行贿罪的动机。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概念分析。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它反映着要达到某种愿望的意志。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在推动力量)。行贿者的目的是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动机则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0.
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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