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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者实施犯罪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性欲,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与其认知、人格、情感、成长经历以及被害人的心理、客观环境等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不同,强奸者的作案动机也会不同,有权力独断、权力重认、泄愤报复以及愤怒刺激等多种.有人大代表提出将卖淫嫖娼合法化作为降低强奸案件发生的方法荒谬至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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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事诉讼的关键是证据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对人权保护的强化以及刑事犯罪中智能性因素的增强等原因,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我国证据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未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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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84年第一期发表了张少铨同志的《正确认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一文以来,先后收到了北京李文燕、四川黄湘等读者的来稿,对张少铨同志的文章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的提法缺乏法律依据。本期特发表欲凭同志文章,供大家讨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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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坊间岁末年初热议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就是一名身披派出所副所长外衣的警察,名叫江文鹏,与卖淫集团勾结坑害嫖客,从中渔利分红。参与其中并充当卖淫集团保护伞的还有巡逻大队多名警员、联防队员。这些人唯利是图,想靠“鸡”吃“鸡蛋”,但是这不干净的“鸡蛋”是不能吃的,一吃就统统进入监狱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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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人钱某在承包经营该市一家大浴场过程中.自2008年2月开始.以招聘按摩技师的名义在社会上招聘卖淫女,并组织卖淫女在浴场中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应聘后由浴场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卖淫女统一进行编号.卖淫女卖淫所得的收入统一记账、提成结算。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浴场在收银台处安装了报警装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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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卖淫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现象,也是一个亚文化现象。通过对"洛阳性奴案"中失足妇女反常表现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找出卖淫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其危害,以便从文化体制方面预防此类严重犯罪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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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面临着传统非刑事化处分措施成效式微、新兴的社会化处分措施后续乏力、差别化处遇及措施体系权责不清、现有矫正体系配套机制衔接不畅等困境。可在借鉴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及解构现有的教育、矫正体系的基础上,重构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体系:在处置原则上,坚持教育保护本位、处置专门化、全面调查;在措施种类上,完善一般性处分措施、矫治性处分措施和收容性处分措施;在适用程序上,明确受理→审查→决定→异议救济→记录封存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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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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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还是会提卖淫合法化。”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连续第9年建议卖淫合法化,再次引发舆论的争议碰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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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寿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浴池老板强迫卖淫案。淮南市大通区九龙乡村民王某自2003年9月26日以来,在寿县承包经营了一家浴池。为寻求致富“捷径”, 王某将发财念头盯在了为浴客们提供色情服务上。于是, 王某将淮南市数位女青年骗至该浴池,指使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受骗女青年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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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原已基本绝迹的妇女卖淫现象又有出现。对妇女卖淫,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作如下几种处理:一是对偶尔失足或被诱骗卖淫的妇女,主要通过批评教育进行挽救;二是对卖淫活动较严重或屡教不改,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妇女,收容劳动教养;三是对营利性的卖淫,情节恶劣的,适用类推,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定性量刑;四是对非营利性的卖淫,情节恶劣的,按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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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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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不宜单独定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设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决定》内容经过调整后纳入刑法典,仍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保留其中。笔者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宜单独定罪,应予取消,否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造成定罪上的困难。(一)协助组织卖淫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应单独定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