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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个人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目标应该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其保障界限不限于维持生命,还包含维护人格尊严。我国现阶段自由财产制度不保障发展权,可基于生存权保障目标为债务人保留职业用品和生产工具。“最低限度生活标准”的模糊性导致自由财产认定中债务人生存权与债权人债权相互抵牾。为化解二者间的冲突,个人破产立法可以借鉴执行豁免财产规则,明确列举自由财产的类型。立法层面可为自由财产设置必要性限制,个案中确认自由财产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债务人于破产程序中新取得财产可用于分配,其中未来收入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计算基准。  相似文献   

2.
目的财产学说,兼具解释与建构的价值.在我国民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和现实中,宗教财产立法都没有能够摆脱目的财产学说的影响.在民初的近代私法转型中,目的财产说成为屡次寺庙财产立法的主流学说.在当前的宗教财产立法中,《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所有说已经被《物权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所抛弃.《物权法》对宗教财产规制的策略性回避立场,为对宗教财产法制的整体反思与建构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宗教事务条例》开创的宗教财产的法制正在沿着目的财产学说的轨迹运动.  相似文献   

3.
张建文 《法学》2012,(6):51-58
宗教财产与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有较大差别。我国《物权法》中的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制度均对宗教财产的相关问题保持沉默。宗教财产也不能按照《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予以规范。鉴于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限制与使用群体结构的特殊性,对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制,应当淡化或者回避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强化关于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对该财产的永久性、持续性、目的性使用的监督,从而保障宗教财产的宗教用途。具体而言,应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应赋予主管机关一系列主动权限,变消极性监督为积极性监督,并课予宗教财产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宗教财产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发挥社会监督的特性,弥补政府监督之不足,减轻主管机关的监督责任,形成宗教财产管理人的良性竞争。  相似文献   

4.
清真寺财产管理使用的合法化探析——以乌鲁木齐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婧 《法制与社会》2011,(32):223-224
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本文以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为例分析界定了清真寺财产的范围,归纳了其财产的来源,探讨了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合法管理和使用清真寺财产的具体对策,以期为宗教财产科学、有序合法的管理使用进言献策.  相似文献   

5.
在西方世界派别林立的宗教组织中,一些非主流教派,打着宗教自由的旗号,散布反人类的邪恶教义,迅速扩散、侵入诸多男女的空虚心灵,麻醉、毒害人们的精神,践踏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剥夺人们生活的希望和生存的欲望,鲸吞人们的生命和财产。这些邪教利用不同的组织名称和不同的传教手段,制造了许多惊人的罪恶。  相似文献   

6.
从公产法角度而言,对于宗教财产的定位和研究,更突显一种以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为导向的宗教财产规制模式。宗教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归属问题)不再成为宗教财产规制的首要问题。从维持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与保护其使用者群体的使用利益而言,公产法的解释与建构,比单纯的考虑将宗教财产纳入社团法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财团法人所有的财产,依靠所有权理论的解释,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我国的宗教财产立法的传统和现实以"重在管理,回避所有,强化监督,保障使用"为基本特点,现行宗教财产法律规制也更接近于公产法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宗教是人们对自身生命的思虑和试图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做出解释,它蕴含着极富人文特色的东方智慧之光。我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公开信奉宗教,自由表达宗教信仰,我们对宗教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对中国宗教的未来发展一样,  相似文献   

8.
一、财产刑概说 财产刑是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各国的财产刑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罚金型的财产刑,一类是没收型的财产刑。罚金型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型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或者部份财产,或者将特定物品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从本质上讲,财产刑首先是一种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其次,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这是财产刑的核心内容,是与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资格刑的区别之处。一般认为,同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资格刑相比,财产刑是一种轻刑。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  相似文献   

10.
人类文明从1500年以后开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商工文明具有农耕文明不具有的众多特点和优势,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商业交换主导工业生产、科技发展和人际交往生活.商工文明形成、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变革过程,主要表现为:1500-1850年的制订宪法,改革刑法、民法、诉讼法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精神信仰...  相似文献   

11.
评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指1791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的第5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1868年美国内战结束后,由国会通过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无论何时,……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纵观美国法律史,美国  相似文献   

12.
索郎玉珍 《法制与社会》2013,(23):247-248,252
对宗教财产权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了解宗教财产权的保护现状,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宗教财产的有效运用。本文从一般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以及藏传佛教寺院有关宗教财产的规定对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现状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保护采用了具体人格权中隐私权的路径,它无法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伴随的财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是采用“以人格权为中心、包含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部分内容的一元模式”,还是“以包含个人信息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导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模式”,需要借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此外,基于价值的多元,任何权利的运行都要有个界限,个人信息权亦如此.在遭遇言论与表达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国家安全和权利人的同意四种情况时,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要“克减”.当然,这四种“克减”场域仅仅是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具体的案件还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4.
论当代邪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邪教是当代社会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 ,而且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必然的现象 ,是人类社会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必须面临的、不能回避的挑战。为了能协同一致对付这种挑战 ,对邪教应当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目前大量新兴宗教与少数邪教并存的情况下 ,应当使用NewReligion指称新兴宗教 ,用cult一词指称邪教。新兴宗教的主要特点是反传统 ,怀疑传统权威而向神秘主义复归 ;邪教是新兴宗教极端化的结果 ,它具有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社会的反人性、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特点。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敌 ,世界各国对本国邪教 (组织 )都是通过立法予以坚决打击的。  相似文献   

15.
(劳合社委员会批准公布 )“无效果——无报酬”1.救助人名称 :(以下简称“救助人”)2 .救助财产船舶 :及其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任何其他财产 ,但不包括旅客、船长或船员的个人物品或行李 (以下简称“财产”)3.约定的安全地点 4.约定的仲裁报酬和担保的币种 (如果不是美元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相似文献   

17.
张建文 《法律科学》2011,(5):110-115
通过以知名寺院为主要景点,隔绝或阻断通往知名寺院的道路,设立风景名胜区,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僧众作为相邻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相邻权,也侵害了信众和游客对寺院所提供的自由使用宗教财产的合法利益。对此种利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上"合法的民事权益"的概念给予救济。风景名胜区应当无条件地为包括僧众、信众和游客在内的整个寺院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提供无偿地自由地接近和进出寺院的通行便利,以此保障该群体所享有的宗教性物质利益(僧众)、宗教性精神利益(僧众、信众)和一般性精神利益(游客)。  相似文献   

18.
目的财产学说,兼具解释与建构的价值。在我国民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和现实中,宗教财产立法都没有能够摆脱目的财产学说的影响。在民初的近代私法转型中,目的财产说成为屡次寺庙财产立法的主流学说。在当前的宗教财产立法中,《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所有说已经被《物权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所抛弃。《物权法》对宗教财产规制的策略性回避立场,为对宗教财产法制的整体反思与建构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宗教事务条例》开创的宗教财产的法制正在沿着目的财产学说的轨迹运动。  相似文献   

19.
宗教事务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  相似文献   

20.
屈舒阳 《法制与社会》2013,(18):105-107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宗教事业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物质财富的积累与信教群众的捐赠有很大关系。所以,对捐赠性宗教财产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信教群众财产权利的保护。本文在明确了捐赠性宗教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后,对现有制度下宗教财产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对策的提出是在现有立法体制下进行的修正与完善,而并非对整个宗教立法体例的改变。这样的措施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之成效,以维护宗教财产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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