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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自己和丈夫傅某于2004年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两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傅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公证。2005年登记过户手续办到一半.登记部门要刘女士交纳相关税费并通知其要承担以后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用,刘女士考虑到当时傅某身患绝症正需要用钱,便没有继续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傅某去世后,刘女士再次拿着公证书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傅某死亡,该协议已经失效.必须持继承公证书才能过户。刘女士不能理解:怎么自己和丈夫生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丈夫一死协议就失效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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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从银行贷款。经朋友张某点拨.两人商量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8万元,房屋仍由李某居住,并由李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担心张某以后不认账,遂准备将银行贷款还清,将房屋重新变更至李某名下,但张某反悔,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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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男)因车祸导致深度昏迷,即医学上所说的“植物人”.其妻为抢救宋某想将他们名下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药费.但在买卖双方过户过程中碰到了麻烦.由于房子是属于宋某夫妻共有的.因此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办理过户.而宋某此时陷入深度昏迷根本无法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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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却依然没能保住。这是怎么回事呢?王平与李青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从王平的单位分得福利房一套,当时只有使用权。2006年5月两人购买了该房,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平。2008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同年9月19日,李青突然收到丈夫的一条短信:"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限你在‘十一'之前把东西搬走。"李青又愤怒又奇怪,房子是夫妻两人的,现在还没离婚呢,怎么就要撵自己走呢?李青立即到建委查询,才得知该房屋已经卖掉,现在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周玉。自己的房子怎么莫名其妙地就变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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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①第十条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案件中,不动产所有权在离婚后的归属做了规定。只是,规定的文义总是直接面向纠纷的处理结论,对于规定所隐含规范的权利模型即规则的实质内容,则需要学理予以阐释。文章立足于传统民法学理论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对一方婚后以配偶名义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财产法效果予以充分分析,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置个人名下贷款所购不动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名下购房贷款的法律效果,以及对应的补偿请求权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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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已经过户到我名下,我家的车终于又跑起来了,终于又能为我家挣钱了,我家和郭刚的关系跟原来一样好了。"这是保定市涞水县某村的郭兰(化名)在电话里接受涞水县公证处回访。一、一份遗嘱一辆京牌车2014年6月12日郭刚(化名)向涞水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郭刚提供了身份证、户口薄、机动车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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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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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两个再婚家庭引起的房产纠葛
田某与张某是一对再婚夫妇(田某已有一个儿子顾某某),两人再婚后育有婚生子李某,1995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共建房屋一栋归田某所有。1997年张某与贺某结婚,因两人无房住,张某经与田某协商,田某同意将原来的房屋卖给张某,2002年5月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款转让价为张某的十年工资,双方中途不得毁约,待十年履行完毕再进行产权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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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一名普通法官,我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常常会对如何处理好爱情、婚姻、家庭以及夫妻、婆媳之间的关系有些许感悟,最深刻的就是下面几个片段。你做好结婚前的准备了吗?年轻人崇尚婚姻自主,这本无可厚非。但有的年轻人在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尚未完全成熟时步入婚姻殿堂,于是,就出现了闪婚、裸婚的现象。我审理过一起典型的裸婚案件。男方与女方在上高中时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很谈得来,做了好朋友。经过努力,两人又成了同一所大学的校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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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爱情修成正果却败给了距离林芳菲和王哲,在大家眼中堪称一对完美夫妻。两人从大学开始相识相恋,毕业后就选择相守一生。结婚后,各自进入了不错的公司,收入颇丰,生活十分惬意。当然,在婚前,两个人还是遇到了不少阻挠。原因在于,林芳菲的父母嫌男方家庭条件一般,并要求女儿结婚后一定要与公婆分开住,要王哲家先把小两口儿的住房问题解决了再谈婚论嫁。丈母娘撂下话:没有新房,一切免谈。林芳菲虽然向着王哲,但也不可能与母亲翻脸,也只好希望男朋友能尽快解决房子的事情。这未来丈母娘一声令下,王哲也不敢怠慢,为了早日娶得娇妻,王哲不得不硬着头皮四处凑钱。终于,在父母的帮助下,2009年,王哲首付了50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一套100平米的两居室,房屋产权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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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对夫妻,九年内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再复婚、再面临离婚,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在婚姻的路上走得如此艰辛?一对相恋半年意外怀孕的恋人,顺理成章地走向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他们便协议离婚。两人的故事并未就此结束,两个月后,他们又复婚续写前缘。失而复得的婚姻并未得到两人的珍惜,一个月后他们再次协议离婚。故事仍在继续,六个月后两人竟然再次复婚。这一次,两人坚持了六年。如今,他们又将离婚诉状送至法院。他们的婚姻之路缘何如此坎坷?故事得从9年前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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挚友离世情何以堪
2000年,年仅25岁的张迹在上海结识了同性挚友李涧.当时,刚从一段短暂婚姻中解脱的李涧尤为睿智和成熟.性情相投的两个人,对于工作、生活和未来的设想一拍即合.不久,两人便开始了在上海共同创业的生活.
事业起步不久,两人联名买了一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过得舒适.后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两人商量着购买一套花园洋房.由于两人都是外地户口,上海对于外地户口未婚者又出台了限制购买一套住房的措施,李涧遂将第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至张迹一人名下,打算以自己之名另行购买一套住房.2012年,两人精挑细选,买下一套市价为800万余元的花园洋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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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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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丧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