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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始终没有受到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足够重视。性权利源于宪法、蕴于民法,包括性快乐权、性自主权、性健康权、性防卫权等多项权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文价值。当前,我国有关性权利的立法存在诸多缺憾,公权对性权利的无理干涉也十分严重。准确界定性权利,合理张扬性权利的价值意蕴,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性权利,同时也会为对性权利进行合理规制创造必要条件。合理规制性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性权利,维护性文明,减少性骚扰一类的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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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其难点是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其重点是合理规制侦查权、赋予辩护方适当的救济手段: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平衡兼顾、权利保护、程序归责等四项原则:应当优化构建聘请律师权、案情知悉权、会见交流权、法律帮助权、律师在场权、获取证据权、司法救济权等七项具体权利;还需要指定律师帮助、同步录音录像、非法口供排除、审前司法审查、律师权益保障等五项配套制度的跟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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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其难点是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其重点是合理规制侦查权、赋予辩护方适当的救济手段;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平衡兼顾、权利保护、程序归责等四项原则;应当优化构建聘请律师权、案情知悉权、会见交流权、法律帮助权、律师在场权、获取证据权、司法救济权等七项具体权利;还需要指定律师帮助、同步录音录像、非法口供排除、审前司法审查、律师权益保障等五项配套制度的跟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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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养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法律权利。可诉性,即可裁决性,是指存在一种机制或程序,能够解决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作为人权的公民养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以及作为法律权利的公民养老权均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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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指控人的程序性权利,作为与实体性权利相对的概念,尚未受到刑诉学界的充分重视.程序性权利可以归结为人们以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获取某种实体利益的正当性,以及享有作为道德主体、捍卫其人格尊严权利的正当性.它与实体性权利绝非简单的落实和保障之关系.程序公正和程序人道构成了其价值基础.刑事被迫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涵了程序启动权、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程序抵抗权、受告知权等多种权利类型.落实实体性权利,实现程序价值,提高刑事裁判和决定的可接受性,限制决定者的恣意、规制权力的运作,推动和落实善治是其功能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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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权系版权法为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而创设的一项与传统的著作权截然不同的权利。反规避权自问世以来,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而且事实上也产生了诸多的消极影响。在各国的立法例中,虽然有关反规避权的制度安排不尽相同,但对于反规避权的消极作用的法律规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在给予反规避权保护的前提下,更应该尽快完善对于该项权利行使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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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的探索客观上亟待法律的规制 ,我国生命法学仅满足于空泛议论的状态应当改观。建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受理确认公民人身相关权利的案件。目前 ,在我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公民人身相关权利进行审查的内容至少有 :医疗性的性别变更权、辅助生殖技术享用权、代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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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梅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85-98
本文首先界定了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认为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但是各种价值目标在各种现实条件下都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其次,中国社会进入“高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问题突出,因此,社会保障权的价值更为重视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而可持续发展观也对传统法的价值体系进行了充实,和谐应成为社会保障权的价值。最后阐述了民生的含义以及民生与社会保障权的关系,即民生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在求、保障民生是社会保障权的主内容以及社会保障权是推动民生的手段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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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学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命科学的探索客观上亟待法律的规制,我国生命法学仅满足于空泛议论的状态应当改观.建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受理确认公民人身相关权利的案件.目前,在我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公民人身相关权利进行审查的内容至少有医疗性的性别变更权、辅助生殖技术享用权、代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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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守则”对村民上访进行限制,侵犯村民的信访权利。为了保护公民信访权利,应明确信访权的权利属性。信访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救济性和私益性。《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信访权的保护,并有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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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养老权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法学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是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考察养老权的生成与制度化,探讨养老权的权利属性。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与公民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养老权属于宪法性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利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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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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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史前 ,性既非权利也非义务。后来 ,性附属于生育而成了一项义务。随着文艺复兴以及“性革命”浪潮等的推动 ,性权利开始为人所关注 ,并最终为《性权宣言》所肯定。《性权宣言》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构筑了性权利体系。国家公权对性的介入 ,古代以维护性秩序为主 ,今天则应以维护公民性权利为原则。性权利要求公权力的保护 ,同时也要求对公权力的限制。公权干预性行为的原则以及性行为本身的自然性、私密性与伦理性的特征 ,在决定国家公权对性干预与控制的难度的同时 ,也决定了国家公权对性干预与控制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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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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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罚权是一柄双刃剑,既能保证人权,也容易侵犯人权,因此必须以宪政的精神对刑罚权予以规制,特别是要以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规制,使刑罚权更加谦抑、更符合人道性,这也是契合宪政之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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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对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较为原则。目前,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理念边界模糊,运行机制也不完善。通过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性质进行理论界定,以及对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与行政调查权的比较研究,根据检察权谦抑性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提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应遵循"权利保护>权力尊重"的价值位阶以及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