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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5):45-46
<正>赣农字〔2023〕2号2023年2月13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和管护的积极性,防范项目实施风险和廉政风险,提升项目建设成效,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群众监督机制通知如下。一、健全监督体系,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一)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各地要以项目区涉及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群众监督小组或村民监督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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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0):28-29
<正>粤林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2020]22号、42号,农渔发[2020]3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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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33-45
<正>赣发改长江规〔2022〕1068号2022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文广新旅局、林业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社会发展局:为推动和规范全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促进生态资源价值高效转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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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4):53-57
<正>粤自然资规字[2020]2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全面提升海域管理水平和效率,服务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我厅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粤海渔规[2018]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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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0):24-27
<正>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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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0):38-39
<正>2020年10月12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通知,国家层面对鳄鱼等交叉管理物种的分工初步进行了明确。但当前国家管理政策在交叉管理物种的具体管理方式、程序和操作上未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给当前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的从业主体正常经营造成困惑,需要两个部门尽快明确管理方式和做好具体工作衔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状,有必要对交叉管理物种的后续管理政策及早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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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76-80
<正>晋农建发[2022]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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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1):41-44
<正>赣农规字〔2023〕2号2023年12月17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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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0):33-37
<正>2020年10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均已因文件本身或依据文件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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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9):24-27
<正>粤农农规[2020]3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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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1):44-46
<正>赣农字〔2023〕42号2023年12月26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有关部门:现将《贯彻落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此件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见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20号)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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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32-37
<正>赣发改外资〔2023〕403号2023年6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江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利用外资量质双升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利用外资量质双升的若干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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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5)
正闽政办[201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月30日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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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
正皖农建[2019]15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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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6):81-84
<正>晋农规发〔2023〕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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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3):33-36
<正>粤农农规[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4月17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