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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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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层次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良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共识,并且可能冲击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美国法和德国法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论据;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对证明标准功能不切实际的期待;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在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确立并严格适用后,未来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作业应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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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界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主张 ,笔者赞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观点 ,对该标准 ,学术界存在诸多质疑。该标准渊源于资本主义自由心证制度 ,其所标志的心证强度为法官的内心确信须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该标准的采用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应运价值 ,但对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无论是当事人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会涉及证明标准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的区别与共同点以便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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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最低证据要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未来我国应确立以高度盖然性为主、盖然性占优势为辅的多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在不同诉讼阶段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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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事证明标准最终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面目出现,它的思想源于在15至16世纪自然科学取得巨大成就的情况下,人类在面对"上帝"是否存在或者面对"未知"事实的理性探知过程中,所保持的巨大理论热情和对于种种"盖然性"问题的不懈思考.这其中,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的神学、经验哲学和法学思想的交织,对于英国刑事审判15世纪中期出现的法律"盖然性"问题的解答,具有决定性影响.经验哲学家洛克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盖然性分级思想是其中的佼佼者."排除合理怀疑"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正面意义,它的实质内容应当以法治信仰作为中心词,它的作用条件需要制度来保证,它的具体操作需要参照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心理描述"状态谱系,它的功能发挥需要经验理性方法,它的思想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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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理性人,在设置证明标准时,必然追求成本最小化。成本包括行政成本与错误成本。一般而言,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的成本也就越高。错误成本与错误判决导致的权益损失大小直接相关,司法准确度不足的成本则与其领域涉及的权益相关。证明标准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准确度的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应当构建层次化的证明标准。该体系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行政成本、错判成本、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悬殊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法律的预防与激励功能。 相似文献
8.
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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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长期以来刑事立法优于民事立法,直到近年来,民诉证明标准才被单独树立进行研究。本文在介绍了当前我国民诉证明标准理论和两大法系民诉证明标准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民诉证明标准的问题从理论、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也通过对国外各种学说的比较分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民诉证明标准的建议和想法,最终得出了在大陆法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我国民诉证明标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论证明标准差异极大,各有所长。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侵势”标准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资。本文通遏对英、美、法等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差异的成因及其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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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真 实说,法律上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要求, 对保护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具有积极意 义。但因其规定过于苛刻,与现实法治环境存在脱节, 暴露出诸多缺陷。作者认为,应当借鉴相对合理主义 精神内核,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重构刑事诉讼证明 标准体系,这是我国法治初级阶段相对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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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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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从主观方面为证据确实、充分提供判断依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孤立适用,而是与其他条件紧密联系形成统一整体;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难以决断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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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因而没有反映出对死刑案件应有的慎重,且这一证明标准是仅就控方单方面的证明而言的,没有反映出辩方举证和辩解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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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表述方式,即现阶段我国应明确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并且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应采用这一标准最严格的级别"确定无疑",以保障人权,真正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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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基础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盖然性权衡的证明、灵活证明标准、预先的盖然性方法、主观确信的理论等。其理论基础在于预期效用性理论。即由民主的方式决定裁决的效用性计算并在同类案件同等适用,就可以克服灵活多样的证明标准所引起的不确定性。其适用就是公正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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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新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逆转性,各国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选择上至为严格。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该标准系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围绕着控方入罪而展开,难以体现辩方行为在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不利于死刑错判的防止。为此.应当从反面否定角度来选择“排除一切可能性”作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还应当正确对待“疑罪从轻”原则,并确认合议庭一致同意才能判处死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