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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64-70
<正>晋政办发〔20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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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56-66
<正>鲁政办发〔2022〕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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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1):25-26
<正>粤府办〔202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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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63-65
<正>苏市监规〔202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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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30-133
<正>晋金监管一〔2024〕1号各市金融办、山西金控集团、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太原征信公司:现将《“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1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为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明确“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中参与各方职责,规范平台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平台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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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6):43-52
<正>京市监函〔2022〕72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将《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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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0-34
<正>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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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3):21-22
<正>粤水规范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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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21,(1)
正黔府办发[2020]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制定本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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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2):3-7
<正>粤府办〔2023〕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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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0):36-51
<正>京发改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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