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叶正英问:某村办砖厂负债超过资产约80万元,债权人要求砖厂破产还债。砖厂开办时注册资金45万x,其中贷款30万元(本息未还)负债经营,某村自筹15万元,但某村实际并未投入。请问:若法院宣告砖厂破产,是否应将开办者本实际投入的注册资产算作破产财产清算?本刊法律部答: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应当确定其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开…  相似文献   

3.
彭博 《法律与生活》2016,(16):44-45
“自己和亲生母亲之间只隔了‘十月怀胎’的距离”.正是这样一个距离,差点儿令陈艳丧失一对龙凤胎的监护权. 婆媳争夺龙凤胎监护权 一对年仅5岁的龙凤胎,哥哥名叫京京,妹妹名叫莹莹.他们的母亲陈艳是一名幼儿教师.他们的爸爸刘康经营着一家公司,个人资产高达2800万元,算得上一位名副其实的富商. 2014年2月7日,刘康因急性重症胰腺炎离开人世,这个家庭的幸福戛然而止.“做了40多年的医生,却没能救得了自己的儿子,这是人间最悲惨的事情.”刘康的母亲张兰芝悲痛地说.  相似文献   

4.
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夫妻一方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时,监护权可由夫妻另一方直接行使。  相似文献   

6.
《政府法制》2009,(2):33-33
编辑同志:一个朋友欠我5万元到期不还,他又没有其他财产,但是他单位欠他10个月退休金共计3万元。请问,我能否向他单位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7.
相怀珠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同时,被判“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文强在被判处死刑、陈绍基被判“死缓”时,也被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他们一样,几乎所有贪官的判决书中,都有“没收全部财产”这一附加刑。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08,(3):59-59
法官: 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12万元的房屋抵押,且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由于刘某经营不善,已经严重亏损。而刘某经营期间,又曾偷税4万余元。当我要求行使房屋掘押权时,税务机关却决定行使税收优先权,即要变卖房屋从中优先清偿税款。我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尽管诉讼监督与控诉职能应当都是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在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应有具体的区分,应当更合理的表现出诉讼监督规律和诉讼活动规律的要求。但在当前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到此要求,因此,需要对诉讼监督的重点进行调整,成立专门的机构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法。文中总结了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2.
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监护权利说  相似文献   

13.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在一件拐卖人口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生于1969上9月3日)于1985年8月20日,用欺骗手段将本组一个12岁的幼女带往江苏省铜山县耿集乡。10月4日,李某将这幼女卖给铜山县汴塘乡北元村闫某为妻,得款1080元。此案中,李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关键是如何确定李某犯罪的时间。讨论这个问题时出  相似文献   

14.
苏剑 《法庭内外》2006,(2):19-21
2005年4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该市教育局原局长杨善德受贿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宣判,被告杨善德因受贿人民币118.9万元、美金1.7万元、欧元5000元、房屋一套、价值1,72万元的东芝手提电脑一台,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追缴受贿所得,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5万元。杨善德不服,提出上诉。7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5.
张懿 《法律与监督》2006,(11):40-40
案情 孙某(在逃)欠黎某12万元工程款,但苦于近期周转资金不足,又迫于黎某催债的压力,孙某表示用价值12万元的假冒香烟抵扣工程款,黎某表示认可。次日,黎某联系了一买家(未签买卖合同,也没有口头协议,只约定了时间、地点),并租用一辆轻卡贷车将价值12万元的假烟用电脑包装箱装好后运往某地销售。贯车途经一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某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黎某运输的香烟是假冒伪劣香烟。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法律更应当保护哪一方的权利?近日,新疆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案,并于2008年11月5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不仅在检察院内部产生了“罪”与“非罪”的分歧,更引发了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各界的讨论。大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幼女”这一问题上。这场争论对我国法律该如何保护幼女权益提出了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裴桦 《河北法学》2008,26(4):142-147
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是维护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所必需的,我国未来的立法应当增设这一制度。管理权分为一般管理权和特别管理权,二者对财产的处分有所不同。管理权有三种行使模式,针对不同的情形应当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为实现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还应当明确管理人的义务和对非管理方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由来与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 我们应当先了解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一般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情形。共同财产制是指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原则.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直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19.
法律咨询     
我能行使撤销权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9年10月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最近,李某将其财产全部赠与给他儿子李大。这样,我担心我的2万元债权到期难以实现。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行使撤销权吗?江西读者钱安钱安同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在知道李某赠与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李某的赠与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相似文献   

20.
利用股权变更登记一次次瞒天过海将自己打造成“千万富翁”,正当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鸿礼贪婪地受贿、侵吞公司资产之际,一封封群众来信揭露了他的丑恶行径。2006年9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鸿礼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30万元予以追缴。接到判决后,这位昔日风光无限的燃气输配业“大鳄”涕泪纵横,后悔莫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