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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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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占有改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军蒙 《法学论坛》2000,15(3):46-51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它带来了交易上的便捷与灵活.占有改定在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和抵贷返租中得以适用,但在质权设定、金钱占有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却受到限制.由于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使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征象上知晓物权变动状况,从而打破了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方法的传统物权法原理,于公示不利.本文将在界定占有改定内涵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与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以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3.
谢龙  姚兵 《法制与社会》2013,(15):35+39
占有制度是以占有保护为核心内容,在物权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项制度,也是物权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意义的制度.我国虽确立了占有保护制度,但尚有缺陷,我国还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占有保护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使得我国物权法达到顶峰.本文深入分析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5.
庄加园 《中外法学》2013,(2):347-364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6.
陈默 《法制与社会》2011,(2):295-295
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对于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了不同概念。本文概述了占有定义的部分理论,说明了占有非权利的性质,最后讨论了对于非权利的占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草案》现在已经进行了七次审议,通过专家的不断论证和采纳广泛的民众意见,相关制度日趋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很多理论缺陷,为此引起学界很多争论,间接占有制度是否应规定于《物权法》中即是其一。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对间接占有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特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加以论述,以支撑本人对于物权法应该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占有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概念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尽管占有的概念充满歧义 ,但在各国民法中 ,占有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占有制度的发展 ,反映了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历史过程 ,到现代 ,占有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在对物的利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占有具有三大功能 :权利推定功能、权利取得功能、权利保护功能。占有的权利保护功能表明占有已脱离本权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中国应该构建所有权、占有与占有权、他物权三权鼎立的物权法格局。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以第19章专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该章的部分条文仍然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物权法》并未对作为占有基本效果之一的时效取得制度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空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10.
余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1,(20):260-260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王明锁 《法律科学》2009,27(6):112-122
传统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的所有权中存在着占有权能制度,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占有制度。我国《物权法》也专编专章用5个条文规定了独立的占有制度。但这种制度彼此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对人们就物的支配关系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机制。在现代中国物权法理论中,可以舍弃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外的占有制度,而在所有权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属于他物权性质的控占权制度,以使其和属于自物权性质的所有权占有权能共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主体对物的支配关系的二元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后的又一可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事实状态,物权法对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245条,权利人可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提起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有人也称,这是实体法规定的占有之诉,可见占有制度是具有诉权价值的。同时,占有之诉不能只停留在实体法层面,要贯彻占有制度的诉权价值,必须构建我国的占有诉讼,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占有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意义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间接占有制度源于德国,它实际上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两种不同占有观念融合的产物。间接占有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对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法上的保护;二是便于物权的取得。我国目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纳这一制度,并作出相应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5.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6.
崔艳峰 《法学杂志》2016,(6):125-132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赵健 《山东审判》2007,23(6):68-71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啸  尹飞 《法律科学》2006,24(6):105-112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于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依据该规则被推定的权利包括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某些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仅适用于自主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该规则的主要效力是发生在诉讼程序当中。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佳红 《现代法学》2006,28(3):145-151
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来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20.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关键和核心。结合传统立法体例来分析占有保护的具体方法,研究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的规定。本文借鉴了我国民法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的诸多观点及在《物权法》的颁布过程中的一些争论,对占有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做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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