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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日常生活中,人们议论某人做事不注意工作方法和效果,一味死搬教条时,往往称其为“书呆子”;在我们法院内部,有的同志拘守老观点、老方法、老经验办案,不注意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也时常被冠之为“法呆子”。  相似文献   

2.
苗勇 《江淮法治》2009,(12):28-28
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不殉私情,有大义灭亲之品质;不畏强权,有宁愿不做官也要严格依法办案的气概;不贪财物,有刚正不阿的风骨;坚持操守,有杀身成仁的理念。我们把这样的人称作“法呆子”。  相似文献   

3.
北京某高校女博士因生育而被迫退学,她一个人的“私事”引发了一场有关如何应对频繁出现的“个人权利面临公共规范侵犯”的大讨论。与此同时,普遍的“现状”被揭示:当“受教育权”和“生育权”冲突时,多数高校的“校规”要求女研究生们像这位女博士生一样,只能选择其一。  相似文献   

4.
上海话“戆度”的读音与“港督”一样。“戆度”就,是“傻瓜”的意女思,而“戆”就是“傻”。这个字,上海人使用频率很高。这似乎说明,上海人精明务实,不愿意做无谓的牺牲。但是,精明务实不是上海的特产——韩寒是一个证明,早先消失在罗布泊沙漠中的余纯顺也是一个证明。  相似文献   

5.
“从众”     
张扬 《政府法制》2009,(9):10-11
前些日子从《今晚报》上看到署名罗西的短文《与众不同》,谈到美田心理学家所罗门·阿希在“40多年前设计的”一个心理实验:请几个大学生做实验对象,告之以实验目的是研究人的“视觉”。  相似文献   

6.
黄颖 《行政法制》2005,(4):79-81,85
据《法制日报》,近日,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今年30岁的唐博士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她出现了长时间子宫出血,经医院诊断不宜做人工流产,否则将永远丧失做母亲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博士请求休学生育的申请被校方严词拒绝,最后不得不退学离校。唐博士曾想与学校对簿公堂,但想到自己的丈夫也在这个学校攻读博士学位,为了不影响丈夫的学业,她最终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读书期间生育”的规定上仍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从人权、法治精神上审视此类条款,笔者认为此类规定实为对妇女神圣人权及宪法权利的钳制。  相似文献   

7.
“四不”机制与“不能”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四不”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四种途径,同时也构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完整的体系,缺一不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四不”机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的程度和数量。从“四不” 机制看我国的预防犯罪工作,“不想”和“不敢”机制做得较好,“不必”机制刚刚开始做,而“不能” 机制则是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应当着力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8.
这是一个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案子:美丽善良的15岁少女李琳被一位不良少年赵凯强奸,但其父李玉春却极力阻止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她随后又多次被赵凯强奸。而当公安机关在“严打”中将此事查出后,他又千方百计做通女儿的“思想工作”,让女儿和自己一起出庭做伪证,证明赵凯没有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9.
“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证据学关注事实的证明,而事实是一个多义概念。证据有抽象形态与具体形态,只能对具体形态的证据提出资格要求。证明一词具有他向性,证明的必要性是“他者”对待证事实不明。由于受到证据来源、证明方法等限制,事实证明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的消除与证明资源的耗费成正比,因此在证明中应当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证实与证伪是证明的途径。推定与证明责任机制用以应对真伪不明。证明基本方法包括经验的方法、逻辑与非逻辑的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心证方法、解释学方法等。建立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构成的“大证据学”体系,有利于深化法证据学等部门证据学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案例:“红百合”遭遇李逵与李鬼 出生于河北省的徐明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了一家专业从事婚庆服务的公司,取名红百合A公司,生意越做越好. 2010年的一天,在承办完一场婚礼后,看着用百合花装扮的婚车,徐明突然想到用“红百合”三个字注册一个专属于公司的商标.为此,徐明专门请人为“红百合”三个字做了精心设计,然后向北京商标局提出申请.2011年,“红百合”商标通过了审核,徐明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相似文献   

11.
富士康事件目前的处理方法一是警方调查、二是心理咨询、三是求神拜佛。警方的调查从第一跳开始就启动了,但这种调查只能起一个死亡证明的作用。“七连跳”时,富士康请来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心理学专家进厂咨询,他们所得的结论也只是“富士康员工自杀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富士康亦斥资请五台山高僧做法事,其效果如何不言自明。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以下简称“证明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是由实质、客体、实现程序、接受者和主体等诸因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因此,要对“证明责任”有所认识,就必须首先队识这些因素。 (一) “证明责任”的实质。“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义务一样,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要求。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案情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成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就只有借助证据去加以证明。为了保证证据的收集,法律对有关机关和个人规定了提出证据的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搞清案情的有效保证。 (二) “证明责任”的客体。也就是人们利用证据去证明的目标或者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客体是“诉讼主张”。所谓“诉讼主张”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  相似文献   

13.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以人为本”四人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刘旺洪(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在这个“五一”长假期间有幸请到了我国四位著名的法学家,他们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龙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吕世伦教授;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今天,四位著名法学家共同给我们开设一个四人谈,主题是“‘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下面请四位专家用现代法哲学的理念和方法来解读“以人为本”的命题。  相似文献   

14.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做”与“作”二字已经被很多人混用了。当年很认真的语文教师、书报编辑、校对人员,对“做”与“作”的正确用法及其区别,为了识辨和改正,不知费了多少力气!例如正确的用法“做诗”、“做文章”、“做工”、“做官”、“做人”、“做事”、“做主”,其中的“做”是不能写成“作”的。而另有些词,如“作案”、“作弊”、“作恶”、“作假”、”作价”、“作客”、“作陪”、“作文”(做专用名词时),其中的“作”也是不能写成“做”的。如果两个字通用,有一个词儿“做作”便应当消逝。什么是“做作”呢?意思是指矫揉造作,…  相似文献   

15.
汉文帝拒马     
赵青新 《政府法制》2014,(31):59-59
千里马,善跑的骏马,顾名思义,可以日行千里。有人给送如此好马,不要的人大概不是傻子就是呆子。不过汉文帝就愿意是这样的“呆子”和“傻子”。据史书记载,汉文帝元年的夏天,有个人千里迢迢来到京城,向汉文帝进献日行千里的宝马。  相似文献   

16.
佑晶 《政府法制》2009,(12):25-27
主持人:青梅 访客:彩色泡泡(大学生)、新起点(学者)、紫水晶(企业高管)、笑沧海(法律专业人士)、水立方(法官) 青梅:如果有人面对面地问你:“你怎么能证明你没死?”你十有八九会认为这人“有病”。我一个大活人就站在你面前,还需要证明吗?但是,现实中确实有这样一种制度,它规定说:你每年必须亲自跑到政府职能部门,向他们当面证明“你还活着”;或是将自己“右手摸着左耳朵”的照片交给他们验证你还没死;甚至要求他们到公证处公证自己还活着……  相似文献   

17.
199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胜利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为了让人类永不再经历法西斯统治的苦难,为了彻底根除法西斯的毒瘤——当今有诸多的事实在证明法西斯的阴魂不散——一批学者、作家、艺术家开始了他们“追捕”法西斯文化的进军。如同那些追捕纳粹逃犯的猎手们苦苦追索“里昂屠夫”巴比、“死亡天使”门格尔的踪迹,他们以自己“决不饶恕”的姿态告诉世人:人类并非都是  相似文献   

18.
郭文婧 《政府法制》2009,(21):39-39
“请不要搭理陌生人问话,谨防上当受骗。”这是汉口火车站旁由公交分局设置的一块提示牌。外地游客认为,“不搭理陌生人”的概念太容易引起歧义,会让人感到“伤自尊”,显得很不友好。然而设置此牌的公交分局却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外地游客的切身利益,初衷纯粹是善意提醒。  相似文献   

19.
被选上“村委会”主任的周贤政没高兴几天,就被镇党委以巧妙的方式“去”了职,事情虽小,但个中却体现了法与理的冲突与碰撞,请看——  相似文献   

20.
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特质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成伟  方潇 《中国法学》2003,(1):158-169
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之“公之于法”力图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文化探究。文章认为 ,“公之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本文在对“公”、“私”字源以及古人对它们的褒贬态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系统阐述了古代语境中“公之于法”这种法文化特质形成的理论和现实根源 ,着重剖析了“公之于法”在古代统治阶级的扭曲下被其“公”的形式所掩盖的“私之于法”的异化景像和内容。同时 ,通过与西方对应物的比较 ,论述了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的不足之处及其在现代的不适应性。论文指出 ,中国古代“公之于法”有着它自己的历史长河 ,其历史内容虽然被统治者扭曲而变异 ,但其一直在民间社会传承的“大公无私”精神则应予肯定 ;同时 ,对西方之对应物所体现的“公而有私”原理则应予吸收 ,从而使“公之于法”之精神理念从中国传统意义中走出 ,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和未来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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