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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对待死刑历来采取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总结经验,通过立法,使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坚持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后案件的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否听取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是否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制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特别程序,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论是在立法规定上还是法学理论中均无异议。然而,当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换言之,当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行使着对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和核准权时,这一“特别程序”是否还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呢?只要我们客观、冷静地对目前死刑复核的现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回顾之后,其结论定会令人大吃一惊!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死刑复核程序极为重视,并且随…  相似文献   

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理论界与实务界最大的共识就是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标准。下面围绕此问题谈几点意见:首先是关于死刑特别程序的概念。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并贯穿诉讼始终的特别程序,只有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或每项诉讼制度都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相似文献   

6.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然而,当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对于绝大多数的死刑案件而言,死刑复核程序已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作者大胆地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7.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最为宝贵的权利,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无疑成为国家刑事审判中的一项最高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谁,以及死刑复核权如何行使,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审慎的,希求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进程不畅,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未得以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对面临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帮助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相似文献   

10.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按一般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外,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保证法院正确地适用死刑。它体现了我国  相似文献   

11.
论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 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 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依法审理好死刑复核案件,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本文仅就如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概念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是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复核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予以改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以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06,27(3):25-28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本文作者认为,作为死刑控制程序保障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而出现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加强死刑案件程序保障出发,本文提出两条思路:(1)保留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2)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相似文献   

17.
<正> 对死刑被告人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法院,又是死刑核准法院时,应当如何完成死刑复核,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是合二而一论,这种观点认为,在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又有权核准这类死刑案件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的裁定,死刑复核程序不再需要独立进行了。第二是依法免除论。这种观点认为,死刑  相似文献   

18.
吴宏耀  王凯 《法学杂志》2022,43(2):49-64
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9.
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永江  舒洪水 《河北法学》2005,23(1):97-102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纠正死刑错误、统一死刑标准以及削减死刑数量的功能.然而,自80年代始,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以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多数案件的死刑复核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在普通案件中消释殆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死刑数量失控,适用标准不一,并接连发生了一系列以杜陪武、佘祥林案为典型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成为众盼所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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