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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美国的共同基金法律制度孟长康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共同基金法律制度先后经历了一个确立与完善的过程.进入九十年代,美国已有一万多亿美元投资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在其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下,已成为美国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目前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尚...  相似文献   

2.
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3.
李海龙 《河北法学》2012,(2):173-181
美国历来有重视独立董事作用的传统,其共同基金的运作也多采用“公司模式”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美国 $&’" 年《投资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历经五次修改,形成了今天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凸显了对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深度强化。较之美国而言,我国采用“契约模式”运作的共同基金存在着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基于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在共同基金中引入“公司模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不失为一个革除上述弊病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4.
1924年3月21日,美国成立了第一只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当时规模只有5万美元。之后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颁布了多部法律对基金业进行监管,从此美国基金业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期,基金类型开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开放式基金逐渐成为美国基金的主流品种。1940年美国开放式基金资产仅为44.7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为61.3亿美元。  相似文献   

5.
美国历来有重视独立董事作用的传统,其共同基金的运作也多采用“公司模式”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历经五次修改,形成了今天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凸显了对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深度强化.较之美国而言,我国采用“契约模式”运作的共同基金存在着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基于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在共同基金中引入“公司模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不失为一个革除上述弊病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6.
张建 《法制与经济》2009,(14):24-25
私募基金设立便捷,投资方式隐蔽、灵活,回报机会大,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下,目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资金力量。本文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理论进行了简述。  相似文献   

7.
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齐树洁,彭晋平契约型投资信托是将信托原理应用于投资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深圳市于1992年引入该制度并于同年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全国性法规仍付之厥无,这与我国的实际发展要求极不...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政府性基金和信托基金两种模式之法律属性的讨论,并与油污基金制度中摊款人、基金管理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以印证,认为信托基金模式更符合油污基金制度的要求。依据信托基金模式,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广泛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并迅猛发展。但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其一直游荡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许多问题和争议无法解决。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11.
试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环节之一,也是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之一。本文仅就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运营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说陈管兄,并就此为制定我国社会保障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提出几。点建议。一、正确选择社会保障基全更集的法律模式选择适应我国国情、国力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法律模式,以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充分、可靠和稳定的来源,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C问题。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12.
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上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929年股灾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三大证券法案,即:1933年证券法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证券法律系统的发展和完善。1940年法案通过之后,第一批官方认可的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起来.到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务改革法案并出台了由联邦政府支  相似文献   

13.
对冲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公募基金差别很大,最初是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但是,由于对冲基金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态势非常迅速,对各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都构成了一定风险,各国已经逐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从对冲基金在美国的产生、发展、以及美国证券法对对冲基金的规制过程入手,对美国的现行对冲基金立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了我国现有的证券立法情况、结合国际对冲基金的发展态势以及相应的国际法上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未来证券立法对对冲基金的规制趋势。  相似文献   

14.
按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基础设立,投资人是基金的受益人,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以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人作为股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投资公司,基金投资均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是发展公司型基金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吸取了1929年经济大恐慌中投资基金业全面崩溃的教训,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和抑制不当行为为宗旨.强化了投资公司董事的义务.为美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  相似文献   

15.
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美国政治法律制度基本特征之我见方龙华,汪小珍对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是我们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多年来我国对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状况,其特点是:1.或仅从政治学角度或仅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上考察问题,缺乏从政治法律一体性...  相似文献   

17.
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尽管美国的法学院有许多种形式,可是仍然有两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研究生程度的教育和专业目标。为什么法律教育采取这种形式?案例教学法的任务是什么呢? 一、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在美国,培养法学家的方式始终影响着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时,法律教育又反映着法律制度的变化。今天,十二万五千多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就是说他们在经过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一百七十多所  相似文献   

19.
仅仅用了两百年的时间,美国的法律制度就赢得了世界长久的关注与追随。能够成为焦点并非易事,尤其对于如此年轻的制度来说。由此,我们不得不佩服智慧的美国人创造出来的智慧的法。这种作为美国法律个性而为其他国家法律所欠缺的智慧究竟是什么?或许,托克维尔在1840年的论述在此仍然可以适用:  相似文献   

20.
政府性基金的设立是政府性基金运行的基础,也是决定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设立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欠缺。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设立为视角,对政府性基金进行法学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性基金法律关系是政府与特定群体之间建立的一种金钱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政府性基金设立制度进行完善:从实体方面,政府性基金的设立需要满足设立法定与授权明确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地位对等原则;从程序方面上,应建立包含特定社会群体、政府和专家共同参与的三方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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