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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玉文 《法学论坛》2000,15(2):45-4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但由于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因而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疏漏:在犯罪主体上,将企业厂长排除在外;在"非法利益"的界定上,无论性质方面还是数量方面,均不甚明确.对此,应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便更加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定位已经脱离于当前的经济背景,事实表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原有规定明显存在犯罪主体狭隘的缺陷,建议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对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亲友利用便利条件进行非法经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3.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经理是个类概念,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经理,未实行公司改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厂长、总裁、主席等属于经理的范围.经营为筹划并管理之意,有参股投资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同类营业不包括类似营业或相关联营业,其范围应以国有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的实际经营范围为标准.非法利益是指兼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在兼营公司、企业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非法利益是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疑难问题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有待研究。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因而就存在一个国有公司、企业范围的认定问题。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1)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是指单一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形式的企业”。(2)认为“国有公司、…  相似文献   

5.
本案涉及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如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构成.以及什么是同类营业,什么是“自营”和“为他人经营”,在这些问题上.审判机关和公诉人产生了差异。本文正是从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上入手,充分讨论,得出了与法院判决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首先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时符合二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时即可认定。  相似文献   

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1.如何界定国有公司,是否包括国有参股、控股的公司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能否认定为国有性质?对此,有三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是否定说,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限制为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另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认为只要有国有资产参与,就可视为国有公司、企业;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也叫有限度的肯定说,主张凡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的混合制…  相似文献   

8.
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给私营单位使用,目前仍然要按归个人使用来认定,这是由我国私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诉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罪名在总体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应有含意,但变更罪名同时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应当注意维护被告方的辩护权。另外,本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也有特殊之处,那就是对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无身份者不能独立构成的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作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9.
肖智川 《政法学刊》2004,21(1):37-4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万元以上”为宜;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可构成;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故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罪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到集体、民营、中外合资、外资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张月芳于1993年2月至案发,受上海文化用品总公司委派,到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本案涉及的另一被告人李耀西(已另案处理),1993年3月经上海文化用品总公司同意,担任包装公司总经理;1995年10月之后调任上海文化商厦副经理和经理;1999年3月调离前单位,被聘任为上海文化用品批发市场经理。在上述单位中,除包装公司为国家投资占绝大部分的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外,其他均为国有企业。  相似文献   

11.
一、削弱了受贿罪的惩治力度 我们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受贿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在用词方面是有差异的,但在含义上是否也有差异呢?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如果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它又是什  相似文献   

1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竞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虽然突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但不利对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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