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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1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中国专利局人教部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四川省成都市联合举办了专利法和专利诉讼培训研讨班。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27个中级人民法院从事专利审判工作的80余人参加了学习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费宗祎、孙宗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红旗,中国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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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专利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中国专利局人教部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全国法院系统专利诉讼培训研讨班今天正式开幕了!我很高兴参加这次会议,同法官们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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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借鉴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根据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计划,特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举办的《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立法研讨班》于1990年10月15日至24日在成都举办。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办事处精神卫生顾问Dr.N.Shinfuku 及世界卫生组织聘请的三位顾问:Dr.P.Bailly-Salin(法国精神病学家),Dr.S.Shah(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高级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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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0年经过了第二次修改,并于8月25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此次修改涉及内容广泛,许多是实质性的改变。《专利法》共69条,修正案就有34条。此次修改将引起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将对专利诉讼带来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10月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也从审判的角度谈到了专利法修改内容与审判工作直接相关的九个方面。本文以这九个方面为线索,主要从律师代理专利诉讼的角度,谈谈新《专利法》将对专利诉讼带来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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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去年11月6日至9日举办了一次“专利纠纷调处与诉讼研讨会”。中国专利局、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专利管理局的有关专家就有关法律与实务问题同与会者进行了有益的研讨。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刘激扬同志对我国目前专利纠纷调处与诉讼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北京市专利管理局的同志讲授了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别;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间收案范围的异同及处理方法;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案件的管辖;实际工作中对管辖问题的处理及所探讨的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受理及调处专利纠纷的工作程序;名省、市、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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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技术转让,提高我国从事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转让人员的业务水平,由欧共体资助,中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主办、(欧共体下属)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协办的许可证和技术转让合同研讨班,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一七日在中国专利局举行。此次研讨班的举办是专门为中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企业科研单位中的法律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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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要考虑简要说明,其侵权判定标准会随着授权标准的变化重新确定;规定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对于抗辩的适用范围、援引抗辩的技术范围和抗辩成立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平行进口"和"BOLAR例外",并对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出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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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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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往往不都是回应专利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其中另有原因.但专利法修改会吸收一些成熟的司法经验,会给司法带来一些挑战,也会带来一些未预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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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颁布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是改革我国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以适应四化需要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使用,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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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杂志》2001,(1)
20 0 0年 11月 3日至 7日 ,中国法医学会在北京举办了中美法庭科学技术交流与研讨班。该班以“2 1世纪的法庭科学”为主题 ,交流研讨了下列内容 :(1)犯罪现场勘查技术与程序 ;(2 )法庭科学实验室管理要素、质量控制、资源最大化应用、资格认定 ;(3)法庭科学专家出庭程序及举证规范化 ;(4 )如何达到第一流的犯罪实验室工作水平及对辛普森案件法庭科学鉴定结果的反思 ;(5 )婴儿死亡和婴儿急死综合征 ;(6 )婴儿急死综合征的组织病理学研究 ;(7)虐待儿童案例介绍 ;(8)儿童死亡时间和死后尸体变化 ;(9)迟发性创伤性颅内出血和死亡方式的确定 ;(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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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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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复审委是否该站在专利无效诉讼被告席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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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权利救济实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近两次专利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对北京地区2004-2011年各中级法院专利侵权诉讼318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赋予外国权利人“附条件的超国民待遇”.其获赔率更高,诉讼费用负担合理,但诉讼周期冗长,形成“讼累”.专利侵权损害证明困难,“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几成惯例,逐渐远离“以权利人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场.专利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定呈僵化趋势,权利救济整体效率低下.回归分析显示,第三次专利法修订提升“法定赔偿”上限的改革,并未被司法实践吸收.“加重赔偿”立法取向,对专利权司法救济实效影响甚微.应内外之需,第四次修订应创造条件,立足客观主义赔偿原则,围绕权利人“信息获取权”,捋顺损害赔偿的取证、举证和证明标准问题.“加重赔偿”应在权利人“实际损害”基础上“加重”,才有望提高专利诉讼权利救济实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