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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承诺函案件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类民商事案件。承诺函系由政府向境外金融机构出具,内容基本包括:请予支持授信项目;愿意督促按时还款;如拖欠贷款,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对于承诺函究竟是担保函还是安慰函,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这当中便涉及到对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  相似文献   

2.
涉港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合同的一种。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外抵押或者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1〕涉港担保合同是指中国内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合同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为债务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债权人或者营业地在内地的港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由于目前内地实行外汇管制的实际情况,涉港担保合同必须向外汇管理机关履行相应的批准、…  相似文献   

3.
姜波 《人民司法》2023,(20):49-53
<正>【裁判要旨】债务人未参与,第三人为了自身利益向债权人出具承诺文件,且承诺文件中存有结算、违约责任等有违保证从属性、债务加入同一性条款的,应认定承诺文件构成独立合同,而非保证或债务加入。案号一审:(2022)苏1324民初4332号【案情】原告:朱奎。  相似文献   

4.
保证合同具有相对性、从属性和补充性三种鲜明的性质,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基于保证合同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通过该类型化研究,可将抗辩权基本理论与担保法具体规则深度结合,揭示我国担保法上保证人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漏洞,为《担保法》第17条、20条和第25条之规定的具体适用以及未来的民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自我国担保法颁布实施以来,保证期间已成为保证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其在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前提下,直接关系到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存废。由于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的有关法律问题往往认识不一,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不...  相似文献   

6.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主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其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尽管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相当部分难以解决,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的贯彻实施。为了准确判别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责任,研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诉讼地位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责任分为有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和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在有效保证中,…  相似文献   

7.
保证方式是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江鲁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法》除在《总则》部分就立法目的、担保形式、担保原则以及担保合同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在第二章专门对保证作了较为具体、规范、准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担保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编辑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否溯及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若在担保法施行后起诉,法院审理时,是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过去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另外,保证人与债权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  相似文献   

9.
保证人是指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对债权人提 供保证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作为保证合 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就 涉及到一个保证人资格的问题。保证人资格是我 们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 若保证人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关于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理论 界颇有争议,审判实践中作法各异,很有系统化和 研究之必要。 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  相似文献   

10.
<正>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  相似文献   

11.
一、担保法适用中的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场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  相似文献   

12.
所谓合同监督人,是指参与签订合同,并承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的人。我国现有法律对合同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均没有规定,也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但实践中的合同监督人则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合同监督人进行讨论。一、设立监督人的合同类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民商事交往的最重要的手段。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合同种类和合同当事人及参与人的千差万别。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要约、承诺双方是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担保法规定依…  相似文献   

13.
试论保证期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其中对保证期间的界定、性质、起算点及其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甚为混乱。一、保证期间的界定关于保证期间究竟如何界定 ,立法上用语混乱 ,没有统一的标准。学者见解也是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证期间 ,一般可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是保证人就主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例如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就 6月 1日至 1 2月 1日之间所发生的债务予以担…  相似文献   

14.
刘斌  王洁宇 《财经法学》2023,(2):144-160
安慰函作为商事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新型债权性担保工具,在促进融资、促成合同、增强信用等方面具有独立价值。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下,相关立法尚付阙如,加之安慰函自身的“模糊性”特征,其在实践运行中呈现出诸多解释困境。我国司法实践对安慰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通常高度依托于保证合同,以是否构成保证为基本判断标尺。事实上,安慰函区别于传统从属性保证,具有独立的交易需求与规范逻辑,基于保证合同视阈的审视逻辑实则是对安慰函制度之误读,有悖于商事自治,亦与商业交易需求相背离。为导正安慰函的构造逻辑,应将安慰函作为不同于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纳入人的担保体系范畴,并肯定、承认适格安慰函的担保效力。在未来的《商法典》或《商法总则》等商事立法中,应当予以典型化。  相似文献   

15.
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有关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因依据的不同从而对同种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此文从法律解释原则和有关合同理论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冲突之处,以期为完善担保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担保法中的保证问题□李琦王海清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合同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它与其他担保形式相比,具有灵活性、可靠性等特点。通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既扩大了合同不履行时的责任主体范围,同时也能够大大增加合同履行的成功率,降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7.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识极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二个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讨《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这一相应民事责任的真实立法含意,以鉴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无效保证合同及其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担保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要求提供保证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得很笼统,仅见于第5条,导致大家在保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两部分服务,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律师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保证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20.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韶华 《法学研究》1999,(2):140-145
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这一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即:1.主合同变更应经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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