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承诺函案件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类民商事案件。承诺函系由政府向境外金融机构出具,内容基本包括:请予支持授信项目;愿意督促按时还款;如拖欠贷款,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对于承诺函究竟是担保函还是安慰函,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这当中便涉及到对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 相似文献
2.
涉港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合同的一种。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外抵押或者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1〕涉港担保合同是指中国内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合同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为债务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债权人或者营业地在内地的港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由于目前内地实行外汇管制的实际情况,涉港担保合同必须向外汇管理机关履行相应的批准、… 相似文献
3.
<正>【裁判要旨】债务人未参与,第三人为了自身利益向债权人出具承诺文件,且承诺文件中存有结算、违约责任等有违保证从属性、债务加入同一性条款的,应认定承诺文件构成独立合同,而非保证或债务加入。案号一审:(2022)苏1324民初4332号【案情】原告:朱奎。 相似文献
4.
保证合同具有相对性、从属性和补充性三种鲜明的性质,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基于保证合同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通过该类型化研究,可将抗辩权基本理论与担保法具体规则深度结合,揭示我国担保法上保证人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漏洞,为《担保法》第17条、20条和第25条之规定的具体适用以及未来的民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6.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主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其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尽管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相当部分难以解决,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的贯彻实施。为了准确判别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责任,研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诉讼地位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责任分为有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和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在有效保证中,… 相似文献
7.
保证方式是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江鲁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法》除在《总则》部分就立法目的、担保形式、担保原则以及担保合同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在第二章专门对保证作了较为具体、规范、准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担保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编辑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否溯及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若在担保法施行后起诉,法院审理时,是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过去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另外,保证人与债权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 相似文献
9.
10.
<正>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 相似文献
11.
一、担保法适用中的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场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 相似文献
12.
13.
14.
安慰函作为商事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新型债权性担保工具,在促进融资、促成合同、增强信用等方面具有独立价值。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下,相关立法尚付阙如,加之安慰函自身的“模糊性”特征,其在实践运行中呈现出诸多解释困境。我国司法实践对安慰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通常高度依托于保证合同,以是否构成保证为基本判断标尺。事实上,安慰函区别于传统从属性保证,具有独立的交易需求与规范逻辑,基于保证合同视阈的审视逻辑实则是对安慰函制度之误读,有悖于商事自治,亦与商业交易需求相背离。为导正安慰函的构造逻辑,应将安慰函作为不同于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纳入人的担保体系范畴,并肯定、承认适格安慰函的担保效力。在未来的《商法典》或《商法总则》等商事立法中,应当予以典型化。 相似文献
15.
16.
17.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识极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二个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讨《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这一相应民事责任的真实立法含意,以鉴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无效保证合同及其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 相似文献
18.
19.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两部分服务,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律师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保证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20.
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这一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即:1.主合同变更应经保证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