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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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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重要制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上之过错、客观上之损失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缔约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等类型;其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缔约阶段,这个阶段以合同成立为界.缔约过失责任既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也有其生存的空间.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无论是学者的著述还是现行的立法都显示了缔约过失责任已经突破了过错责任的范畴,活跃在某些无过错责任领域.缔约过失责任中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包括完全性利益,完全性利益应由侵权行为法所调整.  相似文献   

3.
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文中还对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虽成立、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等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也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也非绝对的排斥,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但又不适宜给予期待利益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5.
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均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且以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6.
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篇:各种合同责任的界限及基本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按其原本意义,是叫做“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1也称之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概括地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合同责任只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只保护契约阶段,而不保护先契约阶段…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制度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尚未明确,争议的焦点在于固有利益是否可以通过缔约过失制度进行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应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固有利益损失,应通过侵权法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损失依法承担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当事人可基于该责任独立行便请求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先合同义务的本质特征,故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开始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陕适用于合同无效、合同极变更、撤销、解除等场合外,还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场合。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别于合同责任,应为信赖利益之损失。  相似文献   

9.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和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合同信赖利益以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关系,认为大陆法系合同法把信赖利益限定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场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指出在合同有效时,也存在着信赖及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主张统一的信赖利益概念。本文通过对期待利益实现过程的分析,提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公式,以解决大陆法系合同法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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