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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内河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虽然应当适用于海上或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船舶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内河船舶的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故登记为内河船舶的船舶在不是沿海内河中航行时发生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西江是内河,亦非沿海内河,故在西江及其支流上航行的船舶及其船载货物发生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此义务者,所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得加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理赔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准,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理赔。禁止任何人利用保险牟取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2.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3.
一、案情简介: 被告(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向原告(泉州中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签发“建达”轮定期船舶保险单。保单采用1996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其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和用途,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1997年8月22日,原告将“建达”轮期租(3个月)…  相似文献   

4.
李理 《河北法学》2007,25(12):151-154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保险条款与保睑费率监管的意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起初订保险合同时,全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来决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随着保险技术的高度发展,基本保险条款趋于标准化。例如,英国劳合社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6.
匡浩 《人民司法》2022,(32):80-83
<正>【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特别约定格式合同中不适航条款不生效的船舶保险案件时,应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范围为审查主线,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与不适航条款范围的关系,不适航条款和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的关系,双方与不适航有关的意思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4个因素。在不适航条款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只有不适航条款与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范围有重合、没有不适航属于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不适航项下的事故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相似文献   

7.
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8.
某公司为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和对方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该投保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即以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担赔无理。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成讼。中国保监会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包括了无有效驾驶证在内的多种责任免除情形,又称除外责任。它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上印…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0.
论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英国普通法,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具有三项默示保证(ImpliedUndertaking):(一)提供适航船舶(toprovideaseawor-rhyshp);(二)不得不合理绕航(thatsheshallproceedwithoutunjustifiabledeviation);(三)合理速遣(thatsheshallproceedwithreasonabledespatc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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