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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在解决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澳门特区仲裁制度不发达的现状有关的.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是大势所趋.澳门和内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地在达成"仲裁安排"时,要顾及两地现行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并将<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揉合在"安排"里,建立一个平稳有效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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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现状,分析了澳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解决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最佳途径,深入研究了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必须解决的若干问题,为内地与澳门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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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之前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需要到香港执行的得到了顺利的协助,香港回归之后,由于历史地位的变化,香港不再把内地的仲裁裁决视为“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香港法院中止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程序。这是“一国两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两地终审法院应迅速建立协议关系,进行司法协助,解决好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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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制度之比较——兼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在涉外经贸中,当事人多倾向于寻求仲裁这一手段。就内地与香港两地交往而言,仲裁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主要途径。然而,两地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香港属英美法系,内地奉行的是大陆法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香港回归后,还涉及到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几方面的比较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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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峡两岸有关仲裁工作具有某些共同点,因而海峡两岸商事仲裁裁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存在可行性,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尽早消除法律上的某些障碍,实现两岸仲裁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正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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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在香港特区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香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香港的仲裁制度如同其他实体法或程序法体系一佯,都是渊源于英国法。香港立法机关成立后的第二年,即1844年3月20日便发布了“关于授权香港总督将所有民事诉讼案件交由仲裁解决的法令”。但是上述法令并未有很好地付诸实施。香港在英国1951年《仲裁法》的基础上,于196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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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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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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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的加强,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而仲裁日渐成为解决内地与港澳经贸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内地和港、澳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域,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是如此。文章比较了回归前后有关内地与港澳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的现状和法律规范,着重分析了如今内地与港澳地区间达成的有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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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再适用过去的法律依据,内地与香港已达成《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至今未达成有关承认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本文通过分析自1999年6月以来执行《安排》的问题,探讨区际间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相互执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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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民商事交往规模不断扩大,由此而引起的涉港民商事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而仲裁以其审理迅速、裁决公正、费用低廉等优点,已成为内地与香港地区当事人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港及需要在港执行的案件几乎占该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如1993、1994两年香港高等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分别为23、33件,其中来自于我国内地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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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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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来认真的执行。可以说,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不仅有国际条约法的保障,更有国内法的保护,使之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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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的建立及其相关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①香港立法会于2000年1月5日正式通过了根据《安排》对《香港仲裁条例》的修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1月24日对地方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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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问题发表了一份建议安排(以下简称《建议安排》),就两地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谘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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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回归以前,由于国内判决只享有"外国判决"的地位,因此在香港只能按照普通程序执行。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订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能适用于内地判决。基于此,讨论了在大陆和香港两套法律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怎样承认及执行双方的民事判决,以及由此所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份文件,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处理国内区际司法协助的做法以及香港回归以前所适用的国际条款作比较,推导和分析了回归后国内与香港特区之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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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我国原则上是承认与执行公约参加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也在该领域起到规范作用。然而由于规范过于简单,使得此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本文旨在对比英、美、德等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找出一些适合我国的做法,完善该领域的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