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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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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职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公职律师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应用,但运作模式各有不同。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由司法部组织实施,至本世纪初,公职律师制度初现雏形。由于这项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各级各地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理论界百家争鸣,实务界也是百花齐放。笔者认为,廓清中国公职律师制度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是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试就中国公职律师制度设立和完善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刘焱 《中国律师》2006,(11):75-77
诺亚方舟历经世纪椴造,又遭百日洪荒,方见旷古彩虹,得以天地鼎盛。读史抚今,中国公职律师事业的发展,伴随沧桑岁月,文化洗礼,一路坎坷中,励精图志,终成大器。作为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践者,愿将创业管见坦现同业同仁。一、公职律师制度创设的情势趋向(一)知识经济时代呼唤公职律师制度当今世界处于社会的大转型期。由信息革命产生的知识经济时代已迈着春的脚步向我们走来。当我们中国还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艰难跋涉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已经步入经济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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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菊兰 《中国司法》2003,(10):32-33
说起公职律师,大凡法律界人士都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说,公职律师就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又有律师资格、并在政府中任职的人;也有人说,公职律师就是受政府聘任的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等等,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市受司法部指定,有幸成为全国唯一的1个省辖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城市,并由笔者所在单位——扬州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与实践,我市已初步建立起了公职律师制度,也初步积累了公职律师制度建立的一些经验。本文一方面总结了扬州市公职律师建立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厦门模式:双重性的公职律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律师》2004,(3):27-28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治化程度的重大举措。在司法部的大力倡导下,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在各地全面展开。由于公职律师制度尚属新生事物,在实际工作中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相信:公职律师制度天地广阔,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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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文  郭婕 《中国司法》2006,(12):76-79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性的、专业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资质来看,…  相似文献   

8.
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建立公职律师的设想以来,公职律师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中广州模式独具特色,通过设立各级公职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政府决策机关、集中管理公职律师业务,同时在有关政府部门中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服务于各个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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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案已获通过。有关公职律师的规定并无突破。处于十字路口上的公职律师何去何从,本文拟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突破一千万件,审结和执行终结的案件为9839358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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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厦门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初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省、市公职律师试点做法的“厦门模式”。从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厦门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各部门,对促进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厦门模式”是可行的。本文从“厦门模式”出发,探讨公职律师制度模式问题。 一、“厦门模式”的特点 (一)以推动依法行政为主旨。依法行政是实践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既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也表现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在政府宏观决策层面上,为一级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帮助,对律师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并非一般的公职律师所能胜任,因此我们拟通过组建市长律师团并设立首席律师加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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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在我国还是个新兴事物,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它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中任职,由国家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业务并不局限于为本机关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包括为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收入来自于政府的薪酬,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参与任何有偿服务。公职律师按服务对象可分为:政府律师: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主要为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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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在理论上已探讨多年,但是由于公职律师的概念、范围、特征缺乏明确的规范,目前并没有形成理论上的统一,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很多现实的障碍。笔者并不赞同在我国律师发展的实践中使用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因为用这一概念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很多问题,而且容易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实际上,在国外也并没有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只有政府律师、公诉律师、军队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这些与社会律师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公诉律师的职能目前由检察院来行使,军队律师制度已经建立并自成体系,另外,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义务主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现状为研究的基础,从责任政府视角对我国健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提出健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三种机制。  相似文献   

16.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社会制度。它是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主要内容,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贫、弱、残者由于经济困难在需要法律扶助时不能如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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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职律师机制的理论探索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广州,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我们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在全国率先创新机制、深入研究、努力实践,创建成为赢得各界肯定的“广州模式”,此时,更需要我们及时总结、与时俱进、致力发展,笔者谨就此探讨——第一篇“广州模式”的机制创新公职律师是我国新兴的法律服务机制,至今全国共有20个省、直辖市建立了公职律师机制。产生了“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广州模式”等创设。其中“,广州模式”展现了独创的机制、积极的理念和成功的范例,在体系上为揉合“双轨制”发展。“双轨制”是指创建专职的公职律师和事务所,与发展兼职的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18.
文心 《中国律师》2007,(9):86-88
公职律师,通常被理解为政府律师(governmentlawyers)、官方律师(official lawyers)等,很自然使人联想到好莱坞大片中风度翩翩、口若悬河的控方律师,他们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头上笼罩着正义的光环。在我国,公职律师尚属新生事物,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地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际操作中也是"百花齐放"。公职律师制度还处在艰难的起步阶段。  相似文献   

19.
目前,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如何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不少地方政府机关在加强自身法制队伍建设的同时,聘请了许多社会上的律师(以下简称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等,让他们参与大量的政府法制工作,希望因此迅速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这种请“外援”的做法带来积极效应的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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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帮助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在河南省修武县启动了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经过一年半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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