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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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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从完善《公司法》的角度 ,侧重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利、公司的资本和会计制度、公司债券的发行五个方面对其中的缺陷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期望通过这一分析引起立法部门和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
路晨 《法制与社会》2015,(2):274-275
2013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和验资程序,股东出资的多少和出资期限均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从法定成为章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在缺乏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之下能否及时履行,延迟履行的催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都成为各界疑虑的难题。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法律手段加以完善,对于新《公司法》的有效运行时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韦伟 《研究生法学》2005,20(3):116-120
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汉密尔顿先生所著《公司法》是一本非常优秀的公司法专著。该书清新明快、简洁易懂,为学生系统学习美国公司法提供了一本良好的教材。  相似文献   

4.
刘清生 《行政与法》2003,(12):80-82
对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的见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该条是关于公司法的停止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只是存在巨大立法缺陷。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停止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经营行为等核心要素作出规定,也是对内的管理依据和对外的信誉证明。新《公司法》从遵循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和强化了公司章程的对内对外效力,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7.
新的《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它不仅对我国公司立法、司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乃至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给律师业务的拓展带来了无限机遇。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好好把握这一机遇,不仅要把新《公司法》的制度、规则和精神灌输给广大企业,同时还要通过诉讼、非诉等律师实务活动,去激活这部被誉为是21世纪最现代化、最先进的《公司法》。不仅要让广大投资者真正成为新《公司法》的受益者,同时也要为我们广大律师创造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通过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和研究,笔者发现,新《公司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将给律师实务带来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8.
9.
贝平  肖莹 《中国公证》2007,(2):47-49
新《公司法》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广泛,涉及条文多,可以说是一次大修大改。这种大修大改不只是表面上条文和文字的简单改动,而是广泛的实质上的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我们作为法律实践部门,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领会新公司法法条内涵及立法精神,并在公证实践中正确适用相关法条,制定相应的落实实体法规范的配套程序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2004,(5):48-48
4月7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举行了北京市律师界《公司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此座谈会是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召开的。据国务院法制办胡可明司长介绍,为了修改好公司法,他们将听取各方意见,希望律师们能畅所欲言。为此,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事先将讨论提纲发给各位参会人员以供参与。经过充分的准备,各位律师将现行公司法在律师工作中遇到的不适之处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一些做法。座谈会开得紧凑而热烈。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参加座谈会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代表。据…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通过增设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极大的健全了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也大大地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更好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现代法学》2007,29(1):84-89
新修改的《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担保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规则的自律性和强制性交融,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未得到明确;法条过于简洁,牺牲了规则的精确性,导致规则的不确定性;过度追求交易安全,片面要求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损害交易效率;未给特殊的公司类型留下特别的空间,妨碍公司日常业务的合法开展;法律本身的缺憾加上有关监管规章的未紧密配套,使得有关缺憾更加明显。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新《公司法》第20条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是“无视”公司人格,只因“约定俗成”关系,称之谓“公司人格否定”。然而,公司还存在,其法人人格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对于近阶段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仍应当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存在否定程度、选择性、否认发起者及否认依据和理由的不同;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王红霞 《法学评论》2024,(3):101-109
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认缴股东按时出资。虽有诸多亮点,但基于相关者利益影响分析和行动者反应测试,该制度面临规范与实施两个维度八项主要问题:对于失权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临界失权可能导致股东同时丧失控制权能、按比例补缴必然冲击公司股权结构、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明、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被一定程度忽略;预判制度实施后的市场主体反应,存在规则屏蔽规则、规则架空规则、规则悬浮空置、规则目的落空等具体风险。究其根源,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等比例失权,其消解了制度的惩罚性。合同解除之民法逻辑,与股权及公司等商事关系的不适配由此暴露出来。通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欠资的多种应对路径并引导公司自治方向,辅以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压实董事责任,可一定程度缓解上述困境。  相似文献   

15.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16.
论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静波 《行政与法》2006,1(9):109-111
新《公司法》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情况下,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个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使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不足,为平衡制约董事会权利开辟了一条新渠道,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及时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是目前我国执行实践中,适用最广泛也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规定主要是第53和54条。第54条直接引用了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公司法已经修改,而"执行规定"却未作相应修改,以致执行实践中在对被执行人股权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遇到不少障碍。  相似文献   

18.
罗娟 《法人》2006,(10):94-95
股东派生诉讼制变的实施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它必将对国内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  相似文献   

19.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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