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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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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距离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一现状降低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在高校与被处分学生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分歧.因此,按照最低程序公正要求改革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美国公立高校处分学生时有遵循正当程序的义务,各高校普遍建立了完善的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制度。处分过程保障当事学生与师生代表的参与,处分机构民主性与中立性强,行政色彩很淡。正当程序保护的重心是处分决定的最初作出过程,校内申诉作为救济手段只是用来"拾遗补缺",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提起。美国相关程序突出了学生权利保护的价值倾向,但并没有走向过于司法化,且关注学术违纪行为的特殊性,对我国高校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高校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法律审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等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本文以大学生考试作弊为视角,指出高校行使开除作弊考生学籍的处分权并未侵害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高校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正确处理考试作弊与开除学籍之间的关系,以使高校处分权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高校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对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高校纪律处分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规定模糊,实践中此类争议也多被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分析了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生纪律处分行为的性质,并对司法审查介入的可行性及深度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探讨,以期立法早日将这一问题明晰化.  相似文献   

5.
回访教育工作的特点回访教育是行使处分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回访人)对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在适当时机对受处分人(受访人)进行回访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回访教育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教育职能相比,又具有以下特点:1.教育对象的特定性。回访教育对象是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的受处分人,但不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处分人。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处分人已不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象,其教育管理工作转由司法机关承担。2.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受访人受到纪律处分后,容易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  相似文献   

6.
2002年以来,该县每季度对上季度的纪律处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分决定没有及时宣布和存入本人档案的;涉及退款、退赃等经济问题没有及时退缴的;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未按规定降低工资待遇以及未安排低于原职务工作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截至2004年9月,该县所有处分决定全部执行到位。□江西省莲花县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进行季查$莲花纪  相似文献   

7.
审理信息     
◆重庆市荣昌县、江苏省如皋市纪检监察机关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庆市荣昌县纪委、监察局对有关纪律处分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重申和规范;江苏省如皋市纪委、监察局建立纪律处分执行告知制度,在向受处分者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理要求、政策依据以及不按要求落实处分决定应承担的责任。□◆湖南省澧县纪委、监察局开设模拟审理课培训干部湖南省澧县纪委、监察局针对纪检监察干部新人多的情况,通过选取近年典型审结案例,先由受培训…  相似文献   

8.
高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行为是否可诉,存在重大争议。本文认为两者间发生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该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确立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正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对近三年来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截至目前,全省共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0550名,发现处分决定执行未完全到位的1083人,占被检查人员总数的5.27%,较上次检查时下降3.6%。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执纪合力"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纪律处分决定执行问题",这是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某党员干部2004年因过失犯罪被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经当地纪委常委会研究,拟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请问,此处“再上一级党组织”的“再上一级”应如何理解?其中的“党组织”是否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读者王丹慧王丹慧同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地方有…  相似文献   

11.
谭冰霖 《法学》2022,(1):35-49
在新《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处罚定义条款的背景下,大部分失信惩戒措施都可以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处罚法定原则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关键技术,现行失信惩戒制度在要件、效果、程序等维度上皆不同程度偏离了处罚法定原则,亟需纠偏。在要件法定层面,应对失信概念进行类型化提炼、拼接失信构成要件的规范分离,并增设主观过错要素;在效果法定层面,失信惩戒的设定应恪守法律保留、建立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匹配规则,并在"一事不再罚"框架内实施惩戒;在程序法定层面,信息归集程序应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的信息处理规则,处罚决定程序须在自动化处理和人工介入之间求得平衡并合理限定追究时效,信用修复程序则应完善修复条件,以及引入"信息修复"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关保英 《北方法学》2011,5(4):58-65
行政处罚法治化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改变和完善的始点与终点,其中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处罚适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阶段的必然,没有并用可能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必须依法为之,对行政处罚并用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处罚实施制度的必要选择。基于此,必须确立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处罚并用的禁止事项、明确行政处罚并用的适法主体、规范行政处罚并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3.
以"天价滞纳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天价执行罚"在行政强制法制化的进程中广受诟病,"天价执行罚"的产生主要源于法律对执行罚的数额规范不够明确甚至缺失。国家用规章尤其是用人大立法的形式对执行罚的数额作出明确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均视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5.
本文辨析了消防行政处罚主体与消防行政主体、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主体的关系,厘清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以便各主体依法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6.
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因为待证事实不清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卫生行政处罚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领域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制度以及确立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尤为重要。本文通过阐释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概念、存在问题等,进而确立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与刑罚属于性质迥异而又密切相关的两种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可以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一方面,统一立法的内容,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转化程序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和调整两类法律的衔接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机制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行政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为有效地惩处行政犯罪,其惩罚机制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针对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就是有关于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都是在刑法典或刑法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这种模式下激发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坚持刑法典总则的原则性指导,在行政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关行政犯的规定就可以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直接依据该法规认定行政犯具体罪行的内容,有利于保持刑法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集中行政处罚全部相关权力的模式容易造成集中处罚主体的失范,其解决之道在于转换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以“行政分权”及“行政处罚司法化”为目标,向政府法制部门集中行政处罚决定权。  相似文献   

20.
涉税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戴蓬 《政法学刊》2003,20(1):43-45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在两种程序衔接中应注意: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前有权先行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应以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出发点,处理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涉案税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赃款,应由税务机关缴库;刑事证据不同于税务证据,税务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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