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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创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迈出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一步。创设(1984-1991):教育感化挽救早在“严打”初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不加区别,查明事实后即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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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被告人:陈开华,男,28岁,福建省龙海县步文乡梧桥村农民。1991年4月25日被逮捕。 福建省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开华犯流氓罪,向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开华身带现金1.07万元,乘汽车前往龙海县石码镇向其伯父陈树枞偿还借款。为防路遇不测,陈开华随身携带自己用体育发令枪改制的火药枪一支。下午3时许,陈开华于酒后离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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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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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被告人检举,在证据性质上归属于被告人口供还是归属于证人证言,是证据理论中颇有争议的问题。证据理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检举在证据上属于口供之列。如近年来出版、发表的不少著作、教材、论文都普遍认为被告人口供的内容包括被告人检举在内。但在具体表述上则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口供包括三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三)“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②口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而在供述中又包括了“检举他人”。③口供包括“检举同案的被告人”。④口供包括“揭露本案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⑤口供包括“检举揭发被控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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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法警,经常为刑庭公开审判提押被告人。我认为在庭审中,审判长传唤被告人到庭受审应有一个统一的、合法的传令。现在传令不一,如有的唤“法警,将被告人×××押解到庭”;有的唤“将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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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发生经过原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赵某同属一工厂职工.一天,当被告人赵早班下班与同事沈某在厂浴室洗澡时,发觉地上有一只金戒指,便拾起来看。沈看过后即告诉被告人赵,这是一枚18K嵌宝戒,并叮嘱她放好。洗完澡,赵用毛巾包着戒指与沈一起到更衣室穿衣。到更衣室后,被告人赵即将毛巾擦身,擦完身又到自来水龙头边搓毛巾。此时,沈问被告人赵:“你戒指放在什么地方?”赵即“啊呀”一声说:“戒指丢了”,并且立即与沈一起到擦身处寻找,但最终未能找到。第二天,丢失金戒指的原告张某找到赵,问她是否拾过金戒指,赵当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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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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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丛刊第六辑刊载的汪纲翔同志的《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一文认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不能根据他们的供述来定案。这个看法值得商榷。 (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互相印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明确规定有六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同案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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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大门前,一队武警组成人墙;一群情绪激动的被告人亲属打着“警察在法庭打人,要求严惩打人凶手”、“被告人亲属要求旁听”的条幅围立在旁。这一幕发生在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庭内,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进行了整整四天时间:被告人颜跃明被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周继莲(颜跃明之妻)被诉受贿罪、伪证罪。被告人颜小平(颜跃明之妹)被诉窝藏赃物罪、伪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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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机关进一步明辨是非,弄清案情,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和复核死刑,死缓案件中.充分考虑并积极采纳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做到了“三看”、“两分析”、“一规定”。 第一,收案后,首先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做到了“三看”:一看被告人除自己辩护以外,是否还委托了律师辩护;二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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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款在程序上确定了被告人供述在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后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可能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大多数被告人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所以,庭审中一般是讯问与供述相互交错,通过讯问促使被告人完整系统地交待。由于案件的差异和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的方式也就不能一种模式。一般来讲,讯问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示性讯问。由于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犯罪在庭审中合盘托出,使犯罪的过程以及手段、动机等完全供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及时明确提示被告人,让他知道应该怎样供述和供述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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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对这一条文如何理解,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只要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不一致,律师就可以拒绝辩护,有的人认为只有在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主要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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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说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能改判加重刑罚。立法的意图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除被告人一方因怕上诉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同时,这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从诉讼程序制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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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