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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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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刑罚推迟执行制度取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种理性的必然选择.鉴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构建刑罚推迟执行制度时,应从实体规则和实施规则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2.
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所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相关立法,构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属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范畴,作为体现刑罚轻缇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因,造成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不力、暂予监外执行定位不准确、病残鉴定存在薄弱环节以及监外执行过程中收监情形有疏漏;检察监督范围不够全面,缺少有力的监督措施以及监督缺乏权威性,致使脱管、漏管现象突出,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对可操作性的实践模式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同步监督职责。当前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督中存在着监督缺乏规范易流于形式、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检察机关内部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构建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中需建立重点病犯跟踪、法医介入文证审查等相关制度,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由形式向实质转变,切实取得监督的实效,促进暂予监外执行执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5.
一、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内容及途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狱等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法律监督。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至今唯一的对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及监督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定权利。作为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必须符合"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需要完善申请主体、裁判主体及裁判方式等规则。  相似文献   

7.
针对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在刑罚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使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真正发挥成效。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为了顾及罪犯治疗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人道主义需要而设立的一种行刑变更方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虚假鉴定、权力腐败、脱管逃跑和收监困难等违规现象。借暂予监外执行之名而行逃避刑罚实际执行之实的案件频发,致使刑罚的权威与公允受到严重侵蚀。在域外,刑罚的人道主义通常以中止执行的方式来实现,罪犯在疾病治疗、怀孕分娩或哺乳婴儿的期间并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限。基于医学鉴定技术性强以及女罪犯故意怀孕而难以监督和控制、或者权力可能集体腐败等原因,替之以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可以是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执行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变更执行场所的一种行刑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现实执行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 ,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对于此罪所说的减刑应当作广义理解 ,不仅包括“狭义减刑”还应包括死缓和附加刑的减刑 ;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却故意不予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不能构成本罪 ,但可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为了体现对司法腐败的刑事政策 ,本罪应当理解为行为犯。另外 ,本罪在主体、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问题上都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2.
建立监狱安全长效机制需要客观分析影响监狱安全的各种因素,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现有的监狱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要注重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源头治理上营造和谐稳定的改造氛围,从而做到标本兼治、内外兼修,多措并举,共保安全。  相似文献   

13.
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但是,因为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执行监管不到位,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脱管漏管现象严重、对监外执行罪犯引导教育缺失等,严重损害了法律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文章以云南安宁市监外执行现状为视角,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化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讲,我国有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的思想和司法现实。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在观念层面为非监禁刑鼓与呼,在立法层面为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转化减少障碍,并逐步扩大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规模。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既是一种有别于监狱行刑的社会化行刑方式,又是一种与监狱行刑相互承接、上下贯通的行刑制度,它为保外就医提供了制度性的监外承接载体,突破了传统监狱行刑难以向社会延伸的瓶颈制约,在社区矫正条件下,保外就医可以适当放低门槛,要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彰显其人道主义光辉。  相似文献   

17.
监外执行就其广义讲,凡是在监禁机构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和活动,都称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刑罚执行活动为基点,从监外执行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刑理念、行刑目的、行刑主体、行刑手段...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中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已试点展开,而试点背景下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管的“二元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应逐步破解困境,实现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街道司法所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主体模式即社区矫正“一元主导体制”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19.
《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一书,对行刑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又系统的研究。就行刑社会化的本质意义而言,是要动用社会资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矫治之中,体现的是人文精神,是社会公众对于罪犯的关注和尊重。行刑社会化狱内模式的核心问题是监狱如何运用社会资源为罪犯的矫治服务并促进罪犯矫治工作。狱外模式论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出狱保护制度等行刑社会化的社会模式的研究。改革与价值论是行刑社会化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推进行刑一体化;确立现代化的监狱行刑观念;纯化监狱职能等内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刑社会化是现代刑罚对犯罪的宽容,是现代社会对犯罪人的宽容。因此,宽容性是行刑社会化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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