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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来说,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即"混合立法模式"。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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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和多边通知及注册制度成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焦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提出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对该法的框架和内容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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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存在着缺陷,它无法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总则;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和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争议的解决;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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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商部门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冲突和重叠,二是国内外市场上大量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行为对我国地理标志声誉及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一、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矛盾和重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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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权相并立,Trips相关协定中设置了了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着眼于地理标志保护从制度构建到部门执法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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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TRIPS协议与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其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协调成员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保护范围,管理模式等内容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定;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的界定也很模糊。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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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入世谈判的要求。目前WTO框架下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尽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保护的时间还短,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需要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保护、司法实践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应确立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若干建议,期冀对其完善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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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 ,我国一旦加入世贸组织 ,将无条件地承担起对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同时 ,对方也必须对我国的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然而 ,我国国民特别是工商界人士目前对“地理标志”这一概念仍比较模糊 ,保护意识淡薄。政府有关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状况也令人担忧。本文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其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危害到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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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农民富裕的“摇钱树”。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便采取积极措施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采取登记制度提供保护。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种措施却是矛盾的,反而给地理标志保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利后果。本文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就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表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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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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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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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商业标记,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商业价值。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研究起步较迟,本文主要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缺陷,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提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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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WTO的TRIPS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我国也有诸多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渊源,人们对地理标志进行严格保护的必要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引起经济界和法律界的足够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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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协商签订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其内容反映了双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模式、发展目标的异同。通过分析《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附录中的双方产品可以看出中欧双方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产品与产品集中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国应通过制定《地理标志法》,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规范地理标志的定义,禁止重复保护和突出核心产品,推动实现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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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争议的基础上,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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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而我国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90%以上是农产品,因此说,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对农民增收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不尽完善也不尽规范,分析探讨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对完善地理标志立法、促进地理标志的地方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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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选择——兼谈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理论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应当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案,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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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