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从对"执行权"性质争议入手,阐明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并围绕这一性质,对执行机构组织设置、准司法权的配置及司法监督机制展开探讨,从而阐明作者对现行民事执行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我国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分配及运行模式带来了种种弊端,执行权未能有效发挥,形成"执行难"。建立执行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两权分立说较为合理,其意义在于权力细化之后的分工使两部分权力能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还论述了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的有关问题,法院执行机构内应分别设立负责执行裁判的机构和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种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能力与可能性 ,民事执行权在属性上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 ,也不是完全的行政权 ,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 ,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具有明显的边缘性。分析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不仅利于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而且对于完善民事执行理论、合理设置民事执行机关、科学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审执关系的改革过程中,应充分认识我国司法权的本质,加强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创新.在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在立法上对执行权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审执兼顾,深化审执分立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我国审执分立的现象,进而探讨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构建的方法,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逆向推导,能够得出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分离的结论。结合“诉讼产品”理论,在此基础上,应当将执行工作归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之中。通过对执行权权能的逐层剥离,提出执行权应限于推动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实体判断权均应归入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同时,应当设计审判权和执行权无缝对接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理性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它从刑事司法权中直接脱胎而来,通过自身要素的不断整合,表现出鲜明的行政权特征,但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权,而是刑事行政权。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应当符合其自身性质和特征,遵循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使之通过调整和优化组合,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执行的目的。这就要求改变目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分散的混乱状况,促使刑事执行权的运行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7.
进一步深化民事审执关系改革,应充分认识执行权的司法权本质,并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其行政性特点。因此,二者在职能配合与职责分立上,必须在立法上为执行权正名;充分认识审执兼顾,避免机械办案恶果;深化执裁分立。从执行权自身特点出发,应注重纵向上管理方式的改革,横向上构建执行官的单独序列以及推行执行警务化的试点。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宪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定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存在不少争论。清楚地界定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对存在的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希望可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诉求,也是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是民事权利。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权利具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权是权利的公力救济实现方式之一,其改革的目的应为最大化地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达到目的必须加强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11.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难点。本文概括了体制内、体制外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现状,从法律依据、权属界定、监督方法、救济制度等方面,探讨了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存在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为实现当事人的债权,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力。其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认为,没有监督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分权的体制,权力之间相互制衡,是最有效的监督制约方式。因此,对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将传统的执行权分解为实施权和裁判权并分权行使,目的是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3.
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论我国民事执行体制的重构——兼论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难是我国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面临的最大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除外部执法环境复杂外,更多的是由内部原因所导致的。因此,本文以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为出发点,重点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体制的重构,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寻求解决"执行难"的路径引发了实践中执行体制的改革和理论上对执行权的性质的讨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密切相关。执行权的性质,更应当偏向于独立国家权的定位。这样的定位决定了执行机构单独设置,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局机构内部,应分别设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15.
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模式,无论是"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在配置执行权时都充分考虑了执行权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征。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保障执行权双重特征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机关权力,逐渐完善执行工作运行的配套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高效公平运行。 相似文献
16.
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权力性质界定与定位理论存在“剩余性范畴”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限制 ,民事执行权无论被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能决定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对司法系统目的的正功能决定了该配置模式在我国的合理性和最优化。同时 ,司法最终性和法律至上理念也决定了法院配置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共选择相适应。 相似文献
17.
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执行程序中权力的性质、分配与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 ,部分属于司法权 ,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 ,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 ,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 ,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 ,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 ,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 ,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 ,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8.
张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28-35
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相似文献
19.
20.
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50-57
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的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中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严格锁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