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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罪名以惩罚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行为,其中代替考试罪主要规制替考行为。替考入刑前相关法律缺位导致对这一行为未能有效规制,将其入刑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需要,并且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特点,对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在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认定考试作弊行为中,试题及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渎职罪名评价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合适、试题及答案的保密期限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造成各地执法不一。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3.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但是在"试题及答案的定密、以渎职罪名评价作弊行为、保密期限的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枪手’答案的性质"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4.
现有罪刑供给的不足,的确造成了对高考替考行为此类具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规制的困境。以实质解释论的视角观之,高考替考行为在所侵害法益、客观行为、主体等方面均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适配性,故完全可以按照扩大解释理解,将该罪适用于此类行为以作应急之策。鉴于包括高考替考行为在内的严重舞弊行为给重大考试的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应有的公平、公正价值观和国民的善良预期等法秩序造成的严重破坏,有必要设立重大考试舞弊罪,该罪的犯罪圈划定以全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统一考试为限,并可采取具较强语义包容张力的双模式罪状设计,同时考虑到设置该罪之目的主要在于彰显重大考试秩序的不可侵害性和实现刑法的必要介入与定向规制,故该罪的刑罚配置还是取轻刑化的立场为宜。  相似文献   

5.
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社会、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6.
论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表述的限定与奉法为尊朱伟临一、我国刑法通论对犯罪特征的认识始终未脱离传统思维的窠臼,不仅仅是在立法范畴内强调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决定作用和上位意义我国的刑法通论,从来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虽然基于对...  相似文献   

7.
犯罪的原质是行为,近现代刑法只把行为当作自己的考察对象.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主体的意志性,刑法上的因果性,刑法上的评价性四个基本特征.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作为其质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断发展着的社会正义评价的结果,而随之确定的刑罚则是社会危害性的量化体现,并反之成为判断而后的同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刑法典作为犯罪的外在判断标准,并不需要揭示其实质,仅需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之行为,均受追究.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9.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但是这一通说面临着不少挑战。本文在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 ,认为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阶级本质。而从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特点来看 ,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 ,从不道德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上考察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只能是刑法规范禁止性。  相似文献   

11.
刑法视域下的“考研电台”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研电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应当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在规制考试作弊行为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单独的考试舞弊罪名,时考试舞弊行为予以单独的刑法规制,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认定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标准都处在改变和重建的过程中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做出准确的判断 ,就更显重要 ,也更困难 ,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及其评价标准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社会危害性,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社会危害}生是犯罪的本质;另一种反对派的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不能把犯罪与危害社会行为区别开来,应当逐出刑法学领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两派学者只顾自言自语。而未弄清楚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一个可以从多维视角界定和分析的概念。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条文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中用"但书"的形式将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定量规定,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定性和定量两种因素。但是,如何以外国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来理解犯罪概念、"但书"规定、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形式要素(刑事违法性)以及犯罪构成则是本文将要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论使用盗窃     
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犯罪化。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我国尚未规定使用盗窃罪的情形下,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障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来说,也应当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目前,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彻底批判,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的两大前苏联刑法遗产,主张将其从中国刑法学领域驱逐出去。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刑法的三大机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模式都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相似文献   

18.
论警察执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临日益增多的暴力袭警事件,必须加强刑事立法,使警察的执法权益得到根本性的保障.在刑法总则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内容中增设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有关袭警犯罪的内容,以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的属性,从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看,持有即为一种行为;从刑法的命令性和禁止性两种法律规范看,持有的属性只能在作为与不作为二者之间择一;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即直接危害性上看,持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因此,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七)>第11务的规定再次把过失危险犯这一极富争议的问题推向前沿.探讨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理论上首先必须厘清两个问题: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关系及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的关系.我国当前过失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过失危险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及现行刑事立法对过失危险行为惩处的缺失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层面决定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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