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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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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导致基于合同产生的全权债务关系消灭,但究竟如何消灭?是溯及既往地消灭还是仅向将来消灭?这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另一方面,在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导致基于合同产生的全权债务关系消灭,但究竟如何消灭 ?是溯及既往地消灭还是仅向将来消灭 ?这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另一方面,在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 ?这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一、合  相似文献   

3.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十分明确细致,对于我国今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起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借鉴德国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法律效果,并严格区分合同解除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与返还性债务关系中损害赔偿以及价值补偿.  相似文献   

4.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114条对合同当事人违约支付违约金及约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违约金具体数额及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标准等方面均有缺陷。应视不同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6.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 ,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 ,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 ,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 ,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契约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合同法中 ,第 1 1 6条明文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适用一个 ,并没有一个条款禁止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再支付违约金 ,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没有违法。其次 ,当事…  相似文献   

7.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合同类型。第三人是合同中的关系人,主体范围广泛,不受行为能力限制。第三人的权利,其来源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 其效果体现在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 其内容包括直接请求给付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参与权,以及给付受领权。  相似文献   

8.
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其责任的确立是否以实际损害和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违约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及定金的关系是否可以并用 ,也应区分不同性质而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在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予以解除的功效,这与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竞合。目前关于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竞合的理论研究滞后、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两者适用上的混乱。特别是在结果上,同质异判,差异较大。对于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是依据风险负担规则来分配给付和对待给付风险,还是依据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清算,目前主要有一元论与并存论两种争论。一元论主张设立合同解除制度,废除风险负担规则;并存论主张建立合同解除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并存的二元体系。从目的价值、功能作用、因应性、比较法上来分析,并存论优于一元论。在并存模式下,应该采取法律效果进路,理顺合同违约形态的风险分配规则;以合同解除制度为原则,以风险负担规则为特殊,从根本上避免两者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视情否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适当限制解除权行使期限;司法衡平等方面应对两者竞合时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0.
违约金责任初探张保利*一、违约金的特点及功能违约金的定义,各学者的表述无根本性差异。如李由义认为:“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①彭万林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相似文献   

11.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违约金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根据 ,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既具补偿性 ,又具惩罚性 ;赔偿金则必须同时具备一方…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首先并非价值判断问题 ,而是事实判断问题 ,即合同解除会使合同处于什么样的效力形态。在特定物交易时代 ,合同解除只能使合同要么溯及既往地消灭 ,要么只向将来消灭 ;在种类物交易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会使合同能够发生多种效力形态。针对上述多种效力形态 ,用“合同解除”一个概念表述更具科学性 ,也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用语习惯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3.
国内理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侧重于论证解除有无溯及力。但实际上,意大利等传统坚持溯及力原则的国家也正出现渐渐淡化溯及力概念本义的趋势。主导解除法律效果的根本不在于溯及力概念本身,而是通过明确具体的返还制度,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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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 ,一房几经买卖而始终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果仅以权属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确认几个买卖合同均无效 ,极不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且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就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未办理权属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的 ,不应予以支持。若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通过约定利益第三人约款来赋予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而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救济.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第三人对合同事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会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强制履行是主要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与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具有同等地位。法经济学主张强制履行的选择与否应着重突出其效率性。强制履行在促进合同投资和实现当事人收益最大化方面效率性明显。与其它违约救济方式相比,在特定案例中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我国合同法对强制履行的规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8.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二者能否同时适用,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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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违约金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其法理根据来源于合同正义的要求和违约金自身的属性。基于合同自由的神圣地位,对违约金的法律干预应持相当克制的态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在违约金规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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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拒绝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认为合同救济的目的在于补偿而非惩罚,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违约金的根本属性为补偿性,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就违约订立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违约金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有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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