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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8 毫秒
1.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 13条和第 41条 ,本文认为前述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 ,商标法为鼓励当事人注册 ,以加强对商标的管理 ,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实行跨类保护 ,有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之嫌 ,值得检讨 ;其二 ,在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场合不规定撤销期 ,有违民法一般法理 ,在实践中亦弊端甚多 ,如容易滋生新的恶意和导致注册秩序的不稳定 ;其三 ,缺少“先用权”制度和赋予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人在撤销期使用商标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针对前述立法不足 ,本文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实体性要件认定上,动漫图形与立体商标需要考虑动漫形象的多样性带来的困难之处;动态动漫商标因标志载体与整体性动态效果的特殊性,使其在程序性与实体性要件上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商标侵权认定主要是比较商标相似度、商标强度、商品相似性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方面。传统上以音、形、义的相似为基础来比对商标相似度,然而,在比较以动漫形象的整体感受为商标显著特征来源的立体商标时,需要分两种类型分析相关公众在音、形、义上的注意程度。动态动漫商标因其动漫形象的整体动态效果,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音、形、义和商标主要部分相似的理解,也给侵权认定的基础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路华公司(英国)“陆虎”商标争议案焦点是对《商标法》第31条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非常重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与本案密切联系的关键词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4.
“陆虎”商标行政确权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使用”一词的内涵。  相似文献   

5.
自2012年12月以来,腾讯的“微信”商标遭抢注的消息便不绝于耳.因微信受众众多,腾讯微信品牌影响较大,其所谓的“商标抢注案”牵动了IT行业、法学界甚至是社会公众的神经.从具体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可知“微信”商标确实遭遇恶意抢注之情况,而在此情况下如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以及国内企业如何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商标战略,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   

6.
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而获得保护,在先使用使商业标识发挥识别作用,产生权益结果成为获得保护的基础行为,有一定影响则因识别性内涵与独立性地位构成获得保护的必要特征。其他商业标识因在先使用产生显著性识别效果外溢转化为未注册商标,从而在性质上使未注册商标与其他商标标识达成统一。同时,在先使用产生的民事权益因注册体制当属利益而非权利。有一定影响的适用实质因使用的识别效果应为内涵的实际显著性而非外在的知名度,这也印证了其他商业标识的未注册商标实质。但适用程度因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而在商标法内一致,并与竞争法统一。如此便确定了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获得保护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作为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第二含义”商标,无论是在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还是在世界各国立法中均已存在,我国亦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我国学者对于“第二含义”商标的保护意义没有过多的论述,更有部分学者对我国是否应对“第二含义”商标予以保护持有异议。应从商标保护的由来、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的保护及公平原则方面来看待“第二含义”商标的保护价值。  相似文献   

8.
为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应赋予所有善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的权利.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对先使用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增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下,仍需要对先使用权利构建进行解析,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和限制,完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一、建立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目前的客观需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当某一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为公众所熟知,市场信誉卓著时,即成为驰名商标。故驰名商标又称为著名商标或周知商标。它具有信誉好,声望高和知名度大等特点,如“蝴蝶”牌缝纫机、“可口可乐”牌饮料等。驰名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  相似文献   

10.
理解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应拘泥于是否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应该关注使用人是否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认定“同一种商品”,应该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不论是完全相同的商标还是基本相同的商标,只要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就可以认定是“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违法所得”可理解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数额。对于“全方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对于其中有消费者“知假买假”情形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商誉与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范畴。区分商品来源是商标第一位的功能,传导商誉的功能则居于第二位。商标的本质是以其显著性防止混淆和淡化,其客体是商标而不是商誉。商誉是否存在不能决定商标权的有无,它对商标权的变动只起辅助作用。商标法以商标为媒介间接保护商誉,不应无限扩张商标权保护商誉的范围。对其保护应限于可能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和导致淡化的领域内,阻止出于恶意、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搭乘他人商誉的便车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商标只是一种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识别性标记。通过企业对商标(trademark)的实际使用,企业可以在特定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使商标具有超出标记本身的商誉(Goodwillofatradeorbusiness)。透过“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系列案,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与商誉不仅可以分离存,甚至可以同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因此,不同于通过商标注册途径来保护商誉的研究,对商誉的后商标管理与保护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山寨兵马俑"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商标的问题众多。"兵马俑"由于符合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且不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事由,因此其可以被注册成商标。对于"兵马俑"这一标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可以依据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但原则上应当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时,其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该企业名称主张保护。  相似文献   

14.
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足,没有及时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导致被恶意抢注。保持与国际接轨制定专门的商号权法律规范;密切关注国外商标公告,积极获取商标在海外的注册;建立驰名字号的特殊保护机制,提供最有利的法律保护;明确字号在先权,探求解决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的途径;扩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重点增加刑事责任,加大刑罚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5.
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未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明确规定。依“权利穷竭理论”和“地域性理论”,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在立法时对商标“平行进口”是禁止还是允许,一定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国际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的立法倾向应有所不同,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允许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陆虎”案的源头要追溯到2001年3月,当时吉利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陆虎”商标成功获批,成为该商标在国内的合法权利人,适用范围包括摩托车、汽车陆地车辆等。英国路华公司认为吉利集团恶意抢注了“陆虎”商标,于2004年4月16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吉利集团“陆虎”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裁定驳回了路华公司的申请,故英国路华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笔者仔细阅读了案件背景资料、一审庭审实录、判决书等案件事实材料,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7.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竞争法的本质是用来处理经济效果不确定的经济现象,其保护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包括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而这恰恰是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行为的特点,因此尝试用竞争法来规制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行为不仅具有可行性,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19.
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已在我国凸显出其特有的重要性.而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却极易引起混乱.其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商标有着不同的含义.驰名商标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及销售数额、宣传广告费的支出及范围,驰名商标在既定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时间、范围及该商标的注册情况,驰名商标商品产销状况、在同行业的排名情况及驰名商标本身的商业价值等应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20.
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两者的强度大小起着重要作用.而商标的强度取决于其识别性,对于不同识别性的商标应予以不同保护,强识别性强保护,弱识别性弱保护.我国商标立法应依据识别性强弱对商标予以差别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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