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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菁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
在租车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存在向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的前行为和将汽车转卖获利的后行为,其中,后行为属于对前行为所得赃物的处置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租车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受犯罪形态的影响,应以"双重标准说"进行认定。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与行为被认定的罪数形态的判断有关。因此,应以所骗得汽车的价值作为诈骗数额为宜,为骗得汽车所支付的租金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2.
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对于房产交易型受贿罪中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标准、交易时间、市场交易价格等存在较大争议。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实例加以分析后认为,判断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出发,结合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产市场的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此类受贿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交易时间点;交易价格的认定应是商家针对不特定人优惠折扣后的价格;还有在认定最低优惠价格要注意查清优惠价格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和是否附条件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三个罪名均是刑法用以规制滥用贷款行为的,在适用时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事后故意"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行为?就以上问题,在文中将一一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又同时实施了其他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容易产生分歧。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实践中应当采用较为统一的方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5.
《理论与改革》2017,(5)
本文基于7000余个法院判决书文本数据,从分布频次和涉案金额两个维度,比较了贪污和受贿两种典型腐败类型,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政级别、不同职位、以及个体和集体腐败五个方面的系统差异。研究发现:在东部沿海地区,受贿案多于贪污案,而在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贪污案多于受贿案;村委会和国有企业中贪污案多于受贿案;在其它13个监管领域中,都是受贿案占主要比例;两种腐败类型在不同行政级别的官员之间并没有系统差异,总的来说都是贪污案多于受贿案;单位正职或者一把手,贪污和受贿的机会相当,但是单位副职受贿的机会远大于贪污,一般工作人员则贪污的机会大于受贿;最后,在个体腐败中主要是受贿行为,而集体腐败中主要是贪污行为。本研究对于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领域、以及不同职级和职务的官员,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性的反腐败策略提供了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6.
为探究个体做出腐败行为的行为经济学原因,以受贿行为为例,设定了若干组收益-损失决策问题作为实验材料,以成年人为被试进行施测并观察其决策倾向。实验结果表明:与收益参数和损失参数都确定的情况相比,当收益参数确定,同时损失时间和概率不确定时,个体会更倾向于选择冒险性方案;与过去的受贿决策中遭受过损失的个体相比,在过去的受贿决策中没有遭受过损失的个体,更有可能在当前的决策情境中选择冒险性方案。因此,为有效遏制个体腐败行为,一是让个体明确意识到一旦受贿将遭受惩罚的程度、时间和概率三者的确定性。二是要加大受贿惩罚力度,让个体在面临受贿情境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相似文献
7.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1)
贪污房屋等不动产的,不应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作为既未遂判断标准,而要看是否实际占有涉案不动产。国企改制中贪污房屋等不动产,实际控制了涉案不动产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均为既遂。收受房屋等物品应以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且为既遂。收受按揭房屋并由行贿人还贷,如案发时贷款已经还清的,受贿数额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全额认定;如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本金未还清的,则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全额认定,案发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以未遂认定。 相似文献
8.
以公司为主体实施的集资类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比较复杂,存在多人共同实施、多环节分担实施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从证据上难以证明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其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二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个别员工实施的行为从外观来看,几乎与公司所从事的集资犯罪没有明显的关联,其共同犯罪行为也难以认定.但他们的行为却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具有促成和加工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出路在于,主观上可以引进间接故意理论来解决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采取“同心一体说”来解决其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打捞海底沉没物从行为方式上分析,在刑法规范的技术运用上具有无法克服的障碍。从法理角度分析,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往往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在行为能够通过民法或其他法规制约的时候。不应直接运用刑法作跳跃式的分析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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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高校的资助工作,从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现状出发,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难点,提出改善意见,并指出高校应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自主意识和回报意识,为贫困生认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从制度上约束贫困生的行为,以保证资助资源的公平、公正、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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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持不同的心理态度情况时无法认定其行为和在客观结果危害程度上如何认定的弊端.那么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根据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二者的有机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这样才能较为科学认定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12.
利用行为学理论分析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的产生机理,得出影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因素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在对三个层次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以受贿犯罪类型为视角,选取实地调研的373个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例,对其中6个可观测变量进行逻辑回归分析。结论表明:影响不法公职人员受贿的因素有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年龄、级别以及公职人员类型,这些因素都与不法公职人员采取受贿犯罪类型呈正相关关系,影响力由大到小依次为:级别、受教育程度、成长环境、年龄和公职人员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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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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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有检举权,包括举报权。这是一项民主权利,但是理论界对举报回复性质的认定有分歧,即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事实和行政行为的分析,可知应该对举报回复行为分类分项,但应该在最大范围将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举报人对举报答复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法意义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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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3)
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证券法》的一项宗旨。从民事行为角度来看,证券交易行为最本质的保障是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这一事后保护措施,同时它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法律手段。本文从证券中小投资者受损的现状及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系,并据此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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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行业协会问题的由来与现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3年5月2日,美国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我国出口机电产品遭遇的最大的反倾销案。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便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行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要单独应诉,随即长虹和厦华两家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2003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决定,认定中对美出口的彩电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对美国本土企业和机构的利益构成了威胁。2004年4月13日美国的终裁认定我国各家彩电企业都存在不同幅度的倾销,美国商务部将于6月初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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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国内高校存在的贪污和受贿等腐败行为,奢侈和浪费更具有隐蔽性,人们往往以行为不当或不妥加以处理,而不会从法律角度加以严惩,但它们作为"灰色腐败"行为影响巨大。一方面,由于过度建设,挤占了大量的教学、科研资金,影响了教师待遇的改善,引起高校内外的普遍不满;另一方面,高校的奢侈和浪费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