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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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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入都应当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请求个别清偿。但是,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有的可能属于第三者,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担保。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加以变卖而优先受偿。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谓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就是指对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该财  相似文献   

2.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3.
孙向齐 《法学杂志》2008,29(2):149-151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我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制度,将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对破产人仅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皆纳入别除权人的范畴之中。但是,相关法条在对别除权的行使进行规定时却仅涉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律规定的这种缺漏造成诸多弊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本文详细分析了信托关系中的货币破产取回权问题,主张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货币行使破产取回权,并提出研究货币的破产取回权问题时,应当立足于货币之上所建立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仅仅适用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6.
论财团抵押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标的设立一个抵押权,法律上视此财产集合体为一个独立财产,于此集合财产上设立的抵押谓财团抵押。在各国立法上,以企业财产整体设立担保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二为财团抵押制度。浮动担保制度系由英国衡平法确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业信贷中也得到广泛运用。财团抵押制度最初表现为德国法上的铁路财团抵押,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作为企业担保制度,具有一定共性。…  相似文献   

7.
破产财产,是破产法的专用术语,又称为破产财团(Bankrupt Estate,Konkursmasse),指破产宣告时应当归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其为清算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称。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  相似文献   

8.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拥有的,可供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它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清算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西方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固定主义,二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仅应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  相似文献   

9.
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10.
许德风 《法学》2012,(6):31-39
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债权的破产取回主要有三大类型。其一是直接基于债权的归属性,在具有类似于保管关系情形时确立的取回权;其二是在破产债务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行为的营业外观时所确立的委托人取回权;其三是在债权满足特定条件时,基于公平考量及债权与原所有权的关联而确立的取回权。债权破产取回制度突出反映了破产法既尊重破产法外的实体规范又尊重实质公平的特征,一方面指示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交集地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破产法以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的合理期待为依据,公平分配破产风险的特殊考量。  相似文献   

11.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利益,包括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是以破产债权的存在为成立前提、对破产债权起着担保作用的从权利。担保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法权地位,与普通情况下有着较大不同。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对主物权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对主债权享有全额受偿的权利,这是财产法权受保护的一般原则;而担保利益却总是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是作为主权利的补充形式存在的。但在破产程序中,主权利(破产债权)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而实现的,受偿率一般较低,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就决定了主权利相…  相似文献   

12.
论别除权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相似文献   

13.
毛雪华 《中国审判》2021,(5):98-101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14.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15.
金殿军  陈思远 《人民司法》2022,(35):101-104
<正>【裁判要旨】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悔拍时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两部分构成。在原拍卖价款高于重新拍卖价款时,应当由保证金补足至原拍卖价款。拍卖标的物系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原拍卖价款为限,保证金弥补差价不足,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不予支持。在原拍卖价款低于重新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重新拍卖价款为限,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在支付费用损失后的余额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6.
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理论分析层面,担保物权制度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当然,担保物权也有成本,有些成本可以通过担保人、担保权物权人以及物权法的相应制度加以控制,但对外部性成本,担保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无动力进行控制:其一,担保物权有可能助长企业所有者损害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其二,担保物权有可能被债权人用来在企业破产时控制企业并强行清算.不过,从经验分析来看,无论在德国法还是在美国法上,担保物权的外部性体现得并不明显.出现这种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适当的限制,这促使担保债权人在放款时关注企业赢利前景而不仅仅是担保物本身.相比而言,我国破产法在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中过分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也容易让担保债权人仅凭担保物而无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有破产危险的企业贷款,从而可能造成对侵权等无调节能力的债权人的损害.  相似文献   

17.
周江洪 《法学》2005,(10):27-32
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物权法草案第195条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指出了对各担保物权的特殊性不加区别统一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法适用上可能引起的混乱,同时也指出了对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空洞化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关于担保物权的被担保债权范围,重新设计草案第195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保管费用为“债权人为保管担保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了因债权人持有的担保财产的隐蔽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并就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增加了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二战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许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这种含有国际因素的或涉外因素的破产,称为国际破产。近些年来,在由国际破产所引起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中,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时,能否将其位于别国的破产财产归入破产财团(bankruptcy hotchpot),进行集中管理,统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破产法已经建立了取回权制度,但还不够完整,缺少行纪取回权与代偿取回权制度。新法颁布前的司法解释对取回权的规定也有缺陷,对有关财产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最高法院应根据新法重新颁布司法解释,对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0.
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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