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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收集到的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简称纪检监察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直接使用,这就给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相似文献   

2.
正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相互有移送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义务,而这些证据材料转换是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大案要案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调查任务较重,多数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两机关协作共同展开调查,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办案合力,迅速查清案件。但此类案件在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卷宗中往往既有纪检监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也有检察机关作为取证主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有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但是移送案件时,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意见不一,检察机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随案移送。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财物。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投案自首的认定陈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制逐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其中需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合作,推动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薛正俭 《人民检察》2017,(13):66-70
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总体趋于平稳,案件数量逐年小幅上升。从实践来看,两法衔接尚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不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限,证据转化不畅等问题。建议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深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移案监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规定不移送的法律后果;合理设计移交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罚调卷审查权和督促纠正违法权;优化行刑证据衔接等。  相似文献   

6.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我国现代反腐体制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顺畅与否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成效。当前,《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仅从证据角度对办案衔接机制进行了规定。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的连接点还包括:合法证据收集主体的互认机制,证据程序上的衔接机制,证据种类衔接上的解释机制等等。此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衔接机制的实施也会引起和影响相关案件线索交流机制的重建、案卷移送程序机制的重构和人权保障机制的架构。  相似文献   

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诉案件还是全案移送证据材料为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而这种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方式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执行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相似文献   

9.
周樱 《中国监察》2011,(4):54-55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刑案件,包括自办涉刑案件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者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后者是指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无罪、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作出决定不予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10.
当前,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是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突破,在掌握犯罪事实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这就涉及到司法机关将纪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问题,即对哪些纪检监察证据予以采信,对哪些纪检监察证据予以排除。本文就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收集无罪证据,但对无罪证据移送、出示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无罪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无罪证据应当列入证明目录,并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复印件或照片。出于公诉人客观性要求,在法庭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无罪证据,辩方在无罪证据举证在处于补充地位,但是在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辩方应当出示无罪证据。最后,笔者还对如何完善无罪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张磊 《天津检察》2006,(6):29-30
当前.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刑事察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纪检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柏。例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较之其它案件,纪检部门的作用显得尤为明显。一般来说,纪检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前做厂大量的工作,包括制作纪检笔录和行政执法笔录。邢么.检察机关能否将这些笔录直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 ,将公诉案件证据移送法院审查的制度。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范围的大小 ,关系到法官是否“先入为主” ,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能否真正落实 ,对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 ,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缩小了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的范围 ,将原来的全案证据移送改为主要证据移送。但是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我国新刑诉法所确立的主要证据移送制度还存在程序不公的现象 ,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国外公诉案件证…  相似文献   

17.
试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有坚实的实践基础。为构筑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机制,必须细化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一、存在问题 一是移交案件时,纪检机关不随案移关扣押的赃款、赃物,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审查证据(书证、物证)的有效性、合法性。 二是纪检部门过早允诺被审查对象。如,只要你交待问题,以后可建议检察机关对你取保候审。事实上,纪检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往往都要对其采取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相似文献   

20.
董坤 《法商研究》2021,38(6):3-16
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审判机关协商,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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