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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关系到涉及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因此,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件大事。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正在努力学习和熟悉新标准。在此重要时刻,本刊邀请部分起草人重点介绍新标准研制的基本思路、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伤病关系鉴定等问题。旨在帮助司法鉴定人与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相似文献   

2.
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3.
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吴军  邱胜冬 《法医学杂志》2003,19(2):100-102,106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  相似文献   

4.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5.
《法治与社会》2004,(1):44-45
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30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这个项目的完成表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将做得更加完善和精确。  相似文献   

6.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迟少宇 《法医学杂志》2006,22(2):I0008-I0008,F0003
头部损伤在日常检案中较为常见。在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关头部损伤的条文较多,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争议。现在,我们结合多年来的检案经验把自己对相关标准条文的理解向同行作一介绍。1头皮损伤《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1、3.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八条,都是有关头皮损伤的条款。针对这些条款,有必要对一些医学和法医学基本概念取得准确、清晰的理解。1.1头皮损伤的一般概念1.1.1头皮擦伤又称为表皮剥脱;是指头皮表层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剥离。1.1.2头皮挫伤多系头部遭受钝性…  相似文献   

7.
正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公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新《标准》的务实操作和培训,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参与修订《标准》的专家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相似文献   

8.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证据科学》2013,(6):724-730
本文就《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法本意、“重伤一级”与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标准框架、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等内容,予以解读。本文作者认为,(1)《标准》满足了司法审判中对“严重残疾”予以医学界定的需求,其中的“重伤一级”即是对“严重残疾”的明确界定。(2)对比分析显示:“重伤一级”的24个条款中,有23个属“严重残疾”状态,其残疾等级分属“1-4级”。(3)《标准》延续了原重伤、轻伤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变,并修订大量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4)《标准》大量吸纳了国际上ICF、GEPI等残疾分类的新理念,更具有进步性。当然,研究显示,标准亦存在一些技术问题:(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2)标准条款之间有不平衡、不严谨的现象;等等。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对《标准》条款的解读、争议、规制,将是中国法医临床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方式、与原标准的关系、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鉴定原则、增加或者修改条款的变化进行比较,从标准的外在形式,到具体条款,针对主要的变化进行解读.旨在与法医鉴定同仁共同理解和掌握新标准,希望能对鉴定工作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讯]9月25日正值我国传统的中秋佳节。天高云淡,秋风送爽,来自全国各省(市、区)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的干部,汇聚上海接受培训。上午8时进行了开班仪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霍宪丹局长致开幕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沈敏所长致欢迎词。  相似文献   

12.
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包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主要内容以及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重点介绍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体现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客观性和实用性以及符合性和关联性。简要介绍了标准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即损伤程度的分级以颅脑、脊髓、头面、颈、胸、腹、盆、脊柱、四肢、体表等解剖部位,并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为序罗列出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具体条款,并以附录的形式规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评定技术和方法。并对标准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伤病关系、医疗干预、内源性疾病、多部位同性质损伤等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人及有关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法医临床工作者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本刊特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撰文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相关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自本期开始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专栏的形式予以连载。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就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15.
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死亡个体生前伤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明确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即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相似文献   

16.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践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正>2014年1月1日,两院三部发布公告正式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至今已经实行三年余。如何理解、使用有关条款,常常引起争议。由于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出现同一种损伤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1])。如何解决人体损伤鉴定中出现的争议,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1制定的原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继承了原三个旧标准的优点,同时克服和修正了该三个旧标准的缺陷与不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身体功能、身体结构和人体损伤的基本概念,人体对称性器官损伤程度的评定,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肢体缺失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新理念新思路.  相似文献   

18.
胸腔由胸廓与膈围成,上界为胸廓上口与颈部通连,下界借膈与腹腔分隔。胸腔内可将其分为三部分,即左、右两侧胸膜腔和肺,中间为纵隔。纵隔内含心脏,并走行大血管、食管及气管等。胸部损伤是常见创伤,也是创伤致死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胸部创伤没有统一的分类,国内胸(心)外科一般按照成因和伤情分为以下两种:(1)闭合伤。胸壁完整,无创口贯通胸腔,但可有胸壁挫伤、胸廓骨折、胸腔内部器官损伤,多由高坠、冲击、爆震等损伤所致。(2)开放伤。胸壁的完整性被破坏,有创口贯通胸腔,可伴或者不伴有胸腔内部器官的损伤,多由锐器、火器所致。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胸部损伤的条款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根据系统分类阐述新标准中有关胸部损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与鉴定要点。  相似文献   

19.
法医鉴定结论在办理和审理案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由于不同鉴定人对某些鉴定标准在理解上存有差异,故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随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出台全国性人体损伤程度标准释义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0.
正颈部位于头与胸之间,上方以下颌底、下颌支后缘、乳突、上项线和枕外隆凸的连线与头部分界,下方以胸骨柄上缘、锁骨、肩峰及第7颈椎棘突的连线与胸部分界。颈部损伤是常见的人体损伤,轻者可伤及体表皮肤软组织,重者可导致重要血管、器官损伤。本文从对比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A/T 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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