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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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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04,(1):44-45
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30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这个项目的完成表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将做得更加完善和精确。  相似文献   

2.
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吴军  邱胜冬 《法医学杂志》2003,19(2):100-102,106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  相似文献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4.
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5.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6.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迟少宇 《法医学杂志》2006,22(2):I0008-I0008,F0003
头部损伤在日常检案中较为常见。在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关头部损伤的条文较多,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争议。现在,我们结合多年来的检案经验把自己对相关标准条文的理解向同行作一介绍。1头皮损伤《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1、3.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八条,都是有关头皮损伤的条款。针对这些条款,有必要对一些医学和法医学基本概念取得准确、清晰的理解。1.1头皮损伤的一般概念1.1.1头皮擦伤又称为表皮剥脱;是指头皮表层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剥离。1.1.2头皮挫伤多系头部遭受钝性…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身体功能、身体结构和人体损伤的基本概念,人体对称性器官损伤程度的评定,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肢体缺失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新理念新思路.  相似文献   

8.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关系到涉及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因此,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件大事。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正在努力学习和熟悉新标准。在此重要时刻,本刊邀请部分起草人重点介绍新标准研制的基本思路、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伤病关系鉴定等问题。旨在帮助司法鉴定人与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相似文献   

9.
黄文杰 《证据科学》2004,11(1):58-59
目前正在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一般法官对此比较熟悉,法医也严格按照这3个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很少有人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证据科学》2013,(6):724-730
本文就《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法本意、“重伤一级”与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标准框架、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等内容,予以解读。本文作者认为,(1)《标准》满足了司法审判中对“严重残疾”予以医学界定的需求,其中的“重伤一级”即是对“严重残疾”的明确界定。(2)对比分析显示:“重伤一级”的24个条款中,有23个属“严重残疾”状态,其残疾等级分属“1-4级”。(3)《标准》延续了原重伤、轻伤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变,并修订大量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4)《标准》大量吸纳了国际上ICF、GEPI等残疾分类的新理念,更具有进步性。当然,研究显示,标准亦存在一些技术问题:(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2)标准条款之间有不平衡、不严谨的现象;等等。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对《标准》条款的解读、争议、规制,将是中国法医临床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1.
准确分析伤病关系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是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中往往直接关乎鉴定意见,值得高度重视。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做出了规定,是法医学的一大进步。准确分析伤病关系,要掌握损伤、疾病、损伤性疾病及损伤后疾病、病理基础、潜在性疾病及既往伤病等概念,对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进行恰当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到损伤程度的鉴定中。在伤病关系分析时,应当遵循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从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解剖部位上的吻合性以及逻辑上的关联等角度加以论证。损伤程度的鉴定须遵循刑事证据的证明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故鉴定人应注意采用恰当的分析方法,尽可能从更高的标准证明伤病关系是否存在。病理学、病因学、临床学上的因果关系,其证明价值要显著高于流行病学、案例报道及实验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12.
伤残程度评定在法医鉴定中极为常见,很长时间以来,法医界除“医出多门”、各唱各的调、多重鉴定频出外,还在适应标准的不一致上让受检者无所适从。近两年,在法院系统有了除交通事故适用“道路标准”外,其余损伤均适用“工伤标准”的“要求”。本文就实施该“要求”两年来,在法医临床检案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工伤标准”及适用“工伤标准”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工伤标准”本身还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定残的基点过低;二是同一残级的不同部位伤残及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同类伤残缺乏均衡比较;三是残级间缺乏连贯性,层次感不强。而让非工伤检案套用“工伤标准”定残、套用“道路标准”赔偿,给部门与部门间及当事者造成了不少麻烦。作者呼吁尽快出台全国通用《人体纠纷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赔偿办法,并提出了初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人体损伤后医疗因素的影响会改变人身损害后果,加之目前我国法理及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使此类案件的审理出现一定困难,同时对法医学鉴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8例案件的分析,讨论了人体损伤后医疗因素影响的特点,并结合法律的观点,提出法医学鉴定中需探讨的问题:1、医疗因素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医疗因素有无过失以及责任性过失和技术性过失的区分;3、外伤与医疗因素在人身损害中参与度的判定。从而提高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为公正审判服务。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部分,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标准去除了旧标准中不适当的条款,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得标准更符合国际潮流。与旧标准相比,条款总体变化的情况如下:条目大量增加,条目由旧标准的19条目增加至39条目;条款内容细化;新增了视野缺损条款5个条目。上述变化,需要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加以关注并正确解读。同时,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伪盲鉴别、视野检查及其客观评定方面的操作难度将大幅增加,相应的科学研究需同步跟进。本文对本标准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难点给予了解读;同时详解了"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方法,即: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100%。  相似文献   

15.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6.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变化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鑫 《证据科学》2013,(6):709-72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实施了二十多年的重伤标准、轻伤标准、轻微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标准科学、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制而成。标准在形式上完全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将损伤程度分为3等5级,增加了大量的鉴定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标准在内容上解决了实践中部分疑难复杂问题,增加了判定损失程度的损伤类型,明确了一些有争议的损伤鉴定情况。笔者同时也指出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标准的法律性质不明,标准不能穷尽所有损伤类型,标准涉及的专业知识发生变更,标准内容有争议的处理原则等。  相似文献   

17.
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涵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孔武 《河北法学》2005,23(2):68-70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修宪观,以人为本不仅禁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条件.从历史上考察,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代有着崭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亦涵盖了西方宪政史中"人的尊严"的理念,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国家最高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的观念.  相似文献   

18.
常林 《证据科学》2013,(6):701-708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了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和原则。等级分明的鉴定标准和充分考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属性、与-瞄床诊疗的关系及实践经验的鉴定原则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新的技术类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求法医工作者分析二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目前国内尚无评定这二者关系的参考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以实际检案、审判实践和医学理论为基础,制定了本标准。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将外伤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划分了若干等级(0%~100%),就涉及死亡、刑事案件的损伤程度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等)提出了具体的外伤参与度评判方法和量化意见。  相似文献   

20.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其评定要件目前倾向认为有医学要件(标准)与法学要件(标准),但对法学要件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统一认识,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一致性与科学性,因此亟待制订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长期以来,责任能力的评定大多是经验式判断,缺乏客观的评定工具,虽然也强调应该根据法学要件即辨认与控制能力具体分析其责任能力大小,但实践中评定模式仍多是重点考察作案当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我们认为,精神障碍只是责任能力评定的基础,而不是其决定因素,决定责任能力大小的只能是作案时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首先应考察其精神状态,如果精神状态正常,即可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就应该去重点考察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再根据这种受损程度的大小相应评定,因为所有的精神障碍的落脚点都是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受损情况。同时,为避免过去经验式判断的主观性,在相关评定标准中应该要求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以提高评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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