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投资自由化是当今国际投资领域的一大趋势,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双边投资条约的涵义及产生背景以及分析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趋势。  相似文献   

2.
外资准入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外资准入自由化,突出反映在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废除准入阶段的履行要求等方面。发达国家力主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我国应主张渐进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3.
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1,(5):108-125
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 ,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 ,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 ,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 ,确保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 ,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4.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5.
进入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 ,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 ,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 ,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 ,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 ,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 ,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 ,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得国际投资活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东道国面临涉讼风险。考虑到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量的保护伞条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需要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考虑适时废除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7.
自由化既是应然国际航空法的一种理念和价值取向,又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实在国际航空法之中。具体而言,1944年《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双边法律体制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从美英《百慕大协定》到美国自由式协定都增进了自由化内容,2007年美欧协议和中美协议体现了全面的自由化;从区域层面来看,欧盟与亚太地区航空法都展示了自由化势头;国际多边自由化仅在有限范围内得到发展,但航空联盟在实践中发展了多边自由化,ICAO也对多边自由化做出了重要贡献;WTO多边法律体制也开始调整航空运输,虽然目前的调整范围十分狭窄,但贸易评审机制保障了WTO航空立法自由化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扩大化的成因与法律应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寇顺萍  徐泉 《现代法学》2014,(1):136-145
国际投资领域的间接征收规则呈现出日益扩大化的趋势,其原因是资本输出国主导规则的制定,而资本输入国缺少话语权。为应对"间接征收"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应坚持自己的原则和立场,积极参与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国际投资迅速增长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一个新动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不限制东道国对外资施加各种履行要求的权力,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确立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禁止履行要求条款”大大地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而且,这种条约实践已经在某些多边投资立法中得到了响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鉴于南北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悬殊的现实,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有关口行要求方面的条约法规则只能是逐步消除履行要求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如平台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既有条约与未来多边投资条约的关系如果得到有效地解决,多边投资条约的产生指日可待.  相似文献   

11.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2.
论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强化,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对迅猛发展的国际投资的调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做一讨论,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谭真 《法制与经济》2008,(14):43-4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强化,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对迅猛发展的国际投资的调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做一讨论,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反映了其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范本澄清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的内涵,在一定范围内照顾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它将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并提出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以统一对国际投资法的解释和适用,这两项内容特别是后者将对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过程中,我国面临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资本自由转移和金融审慎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应对这些焦点问题时,我们既要坚持维护国内经济稳定与安全的立场,又要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图早日与美国就双边投资条约达成共识,促进中美双边投资活动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不少学者认为,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趋势是规则更加精细和复杂,以在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或再平衡。然而对中国及其他国家投资条约的考察表明,复杂化尚未成为国际投资条约的整体发展趋势。多元化才是对国际投资条约现状的全面和准确界定,它也会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在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投资条约实践应努力保持一贯性,以加强我国在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同时应明确和妥善处理相关投资条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经济主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经济主权的实质、内容和特征进行探讨 ,并从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入手 ,对我国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之体现和弊漏作出分析 ,提出经济主权之实现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建邦 《法治研究》2012,(6):105-111
大多数现代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涵盖知识产权。投资条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不是纯粹的主观权利,而是在经济活动中被作为经济资产运用的知识产权。投资条约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基础是知识产权作为专属权利的财产属性和作为经济资产的市场需求。同时,"投资"定义覆盖的资产类型是一个完整统一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对其它投资资产FDI的决策、流向和市场准入会产生影响。知识产权的行使也与投资自由化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20.
肖军 《法商研究》2015,(2):166-174
加强裁决的一致性是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主要和直接的价值,是考察是否以及如何建立上诉机制的出发点。上诉机制可以在一致性的基础上保证裁决的准确性,进而缓解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质疑。"一裁终局"并非上诉机制面临的真正障碍,但效率应该予以兼顾。妨碍上诉机制实现的是当前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以在实现加强裁决一致性功能与适应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之间寻求平衡为指导思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多边常设上诉机构以及负责法律审查的可选上诉程序具备可行性。我国可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接受有关多边上诉机制的规定,并适时积极推动该机制的设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