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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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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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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年第9期刊登《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一文之后(该文对法院援引宪法的夸大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齐玉苓案批复废止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内部发文认为推行宪法司法化是搞三权分立,是改变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求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得引用宪法,甚至不能对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理论阐述。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们不敢谈宪法,深怕惹上政治上的麻烦。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司法化问题已经有些政治化。我们认为,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更不宜进行政治上的审判和行政上的干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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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如何保护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说起,现阶段对我国宪法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指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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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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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为什么不能是宪法——兼论我国宪法适用的特点和前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宪法适用是必要的,我国宪法适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但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排除了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可能,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仅仅界定在法律的层面。让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处理案件,没有制度的空间。认真总结我国宪法适用的特点和规律,以务实方法推进我国宪法适用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有多种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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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在我国未能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要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就必须重视宪法解释。本文对我国宪法解释的概念作了合理的界定 ,列举大量的事实和资料论证了我国不仅存在着宪法解释 ,而且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确实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宪法解释的实践。但是 ,同时也应该看到宪法解释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注重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 ,逐步使宪法解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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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和适用权是实现宪法监督的关系——英美法系司法审查权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监督权,通常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机关来行使,这些机关均享有宪法解释权和适用权,宪法监督主体享有宪法解释和适用权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关键和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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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展望“十六大”后的宪法发展 ,如何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保证宪法充分实施 ,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 2 0年 ,我们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功能关注不够 ,过分强调了宪法修改权的功能 ,这种偏向应注意纠正。只有宪法权威得以树立 ,政治文明建设才会有实际进展。“十六大”后宪法学界需花大力气研究宪法解释理论 ,推动宪法解释工作 ,同时还需研究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规范、程序和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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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松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4):47-51
目前,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缺陷表现在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及准确性。其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以及宪法本身缺乏亲和力等诸多因素。为此,应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保障体制与违宪制裁措施,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制定与现有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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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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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多年来中国关于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初步梳理了三条实施宪法的路径即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通过总结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实施宪法积累智识与实际经验.理论性反思对两个命题作进一步阐明:宪法上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否意味着立法机关垄断全部宪法解释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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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玉苓案批复的意义齐玉苓案批复的发布引起了中国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广泛和热烈的讨论。首先是对该批复的定性和一些学术概念,特别是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有观点认为该批复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标志着宪法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有学者认为是司法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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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完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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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含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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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案件,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适用的时候,就宪法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问题,出现了比较大的争议,许多学者提出了当前应该逐渐开放宪法的司法适用效力,向传统的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观点提出挑战。本文就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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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势在必行,宪法适用因而更具有急迫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与传统理论相左,目前一些学者将我国的宪法适用理解为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的司法适用等等。但这些称谓,背后都隐含着宪法必须像普通法律一样,其适用权全部让度与法院并排斥立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构主体适用的意思,于我国宪政的原则和规范而言,有必要对宪法适用的称谓进行规范;“宪法效力”可以表现出两种强、弱程度不同形式,相应地宪法适用存在着两条途径,分别是弱形式下的“普通法律式适用”,和强形式下的“违宪审查式适用”。但目前学界大都没有将在民事、刑事、行政这些普通程序中适用宪法,与在违宪审查程序中适用宪法区别开来,而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促进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不一定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应该借鉴世界宪政实践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构架制,分步骤、分阶段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宪法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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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2):49-53
宪法是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属于实体法范畴,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等部门一样,也应该具有司法适用性,即能够在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加以直接引用.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直悬而未决.本文基于法学原理对学界流行的"宪法适用”理论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